这几天,各网媒上关于所谓“新婚姻法”又闹得沸沸扬扬,七乱八糟的解读层出不穷。

我劝大家不要刻意炒作,没有什么“新婚姻法”,只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关心它的人只需仔细阅读理解它就可以了。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最牵动人心的法律条文了,它一出台就引发人们的强烈关注。其中最敏感的部分就是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归属的各种法律条文。这很让人感到无奈,好像结婚就是奔着离婚去的。

为什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条文所占比重大且还需要补充《解释(二)》呢?

我们知道,法律法规的制定总是滞后的。先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发生,才有各种法律法规跟进。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制约或惩罚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侵害人。

人类婚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五个核心阶段‌:‌杂婚(乱婚)→ 血缘婚(血亲群婚)→ 氏族婚 → 对偶婚 → 一夫一妻制‌。‌所谓杂婚本质上还没有脱离兽的两性交配,待过渡到血缘婚阶段,就有了社会性约束。这个阶段的婚姻都是奔着实用的目的繁衍去的,同时也出现了最初的超实用的需求——爱情的萌芽。爱情的出现使婚姻的意义得到升华,具有了情感美的成分。到了氏族婚和对偶婚阶段,婚姻的目的性更为明确:为了氏族或部落的繁盛而繁衍。这时氏族或部落对婚姻的社会性约束更强,比如要求忠诚、相互承担义务和责任。这个阶段的爱情价值得到进一步升华,比如我国的《诗经》里就有许多歌颂爱情的诗篇,人们憧憬着以爱情为基础的美好的婚姻。但这个阶段,社会的平等性非常低,在婚姻和家庭中男性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尤其社会地位高的男性霸占着众多的女性,导致女性退化为男性的生育和娱乐工具。随着社会的进步,男女地位趋于平等,与之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占到了主导地位,全球大约有80%的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与此同时,婚姻自由也被人们普遍接受,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一起构成了男女平等在婚姻及家庭场景中的标配。

所以,一夫一妻制和婚姻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只要人们崇尚平等,这两个标志就是不可或缺的。


婚姻自由的具体表述是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必然导致离婚率的增加。家庭除了是血缘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外,也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离婚时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那么如何分割更为公平就成了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文所占比重大的根本原因。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物质越来越丰富,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人生的价值追求也多元化,婚姻和家庭的在人们生活中的份量在减弱。所以,发达国家率先出现了不婚不育、只婚不育、同性婚姻等非传统生活方式,而且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一些非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不再看重家庭和自己有没有后代,导致结婚率和生育率不断下滑且离婚率上升。最极端的莫过于以美国民主党为代表的LGBTQIA+即所谓性别多元化。从社会学意义上讲,这种现象可以称为发达国家病。

随着我国的开放,发达国家的这些价值观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年轻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严峻的挑战。中国是未发达先患上了发达国家病的国家,许多适龄青年选择不结婚或只婚不育的生活方式,导致中国的结婚率和生育率下降而离婚率上升。

所以有专家指出,发达国家病才是导致人们的家庭观、婚姻观、生育观发生变化以至于结婚率和生育率显著降低以及离婚率上升的根本原因。

至于有人把这个变化归结于生活压力,客观地说是有这个因素,但这个因素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不是根本原因。上世纪,因为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低导致生存的压力(还不是一般的生活压力)超乎寻常的大,但那时的结婚率和生育率却很高,以至于不得不搞计划生育,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发达国家病的显著特点是人们更注重自己的个性追求,其价值取向更注重以自我为中心,不愿意替别人承担责任和义务,更不愿意为人类的发展壮大这种宏达叙事去承担养育子女这种社会性责任。这种观念导致人们对物质利益的精算,这种精算在离婚的场景下就变成利益纠葛,需要法律才能获得公平解决,这也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占比重的又一个根本的原因。


刚才说到经济发达对传统恋爱观、婚姻观和生育观的冲击,这种冲击还表现在对养儿防老需求的降低。上世纪,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人们也愿意生育,其中一个主要生活考量是养儿防老。今天,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也在提高,因此养儿防老的需求显著下降,这也是促使人们结婚和育儿的积极性下降以及离婚率上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爱情在两性中的份量也在下降。在过去的文学作品里,我们很容易读到歌颂爱情的作品,许多爱情故事动人心魄,的确可歌可泣。对爱情的忠诚、专一成为关于爱情的文学作品弘扬的核心价值观,那时流行一句话:爱情是文学永恒的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达,人们追求的人生价值多元化,对一些人而言爱情也变得要么可有可无,要么爱情被碎片化(在不同的对象身上体验短暂的爱情——或许只是激情),这就导致即便是结了婚,婚姻的平均存续时间也大大的缩短。离婚自由为爱情碎片化体验提供了方便:在一个婚姻对象那里得不到的爱情体验可能在另一个恋爱或婚姻对象那里得到。

由于爱情、婚姻、家庭、育儿等等概念相互纠缠,这里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文占比重的原因做一个疏理。

本文的观点是:由于经济发达导致人们的价值追求多元化,使得爱情、婚姻、家庭、育儿、养儿防老在人们生活中的份量显著降低,不婚不育、婚而不育、同性婚姻、性别多元、个人中心主义和精致的利己主义导致对物质利益的精算等等现象日益增多。即便是结了婚,由于追求碎片化爱情和因利益纠葛导致家庭矛盾,离婚成了普遍现象,法律必须面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所以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文占比重的结果。由于已有的条文在实际运用中还不能满足司法的需要,所以又才有《解释(二)》的出台。但某些自媒体对此却给出了容易使人误解的解读。

例如关于房产的分割,《解释(二)》说: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未明确赠与双方的,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另一方可能获得合理补偿(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贡献等因素)。婚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按出资比例分割,补偿金额可综合考虑婚姻过错、家庭贡献等调整。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一般仍归个人所有,建议婚前财产公证。

此条款并不意味着某些自媒体说的 “加名无效”。《解释(二)》强调出资来源为分割基础,但并非完全否定加名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有关婚姻的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条文占比重,《解释(二)》甚至建议人们结婚前做财产公证,的确给人一种结婚就是奔着离婚去的印象。这也是法律的无奈,它只能这么提醒。

民法典关于财产公证的建议给人的这种结婚就是奔着离婚去的印象,使人们对婚姻产生不舒适感,或害怕,或远离。而恰恰是这种不舒适感意味着人们心里对爱情、婚姻、家庭和育儿等的传统观念回归的某种渴望,毕竟失去了才知道可贵。因为传统的爱情、婚姻、家庭和育儿生活充满了人生的价值感,失去这些意味着失去生活的意义。传统的爱情、婚姻、家庭和育儿充满了人的味道,而纯粹的以追求物质享乐为目的的生活会有一种空虚感——一种被物化了的人还是人吗?


然而,社会在往前走,人们回得去吗?我的看法是未来有多种可能性,还是有机会回得去的。我们只要换个角度理解经济高度发达导致物资极大丰富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就可以发现,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会消解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财产归属这些概念会自然消失,法律不再为处理财产分割这些无聊的事而伤脑筋,没有物资烦恼的人们回过头来全身心地注重自己的精神满足,爱情、婚姻、家庭和育儿这些传统观念在更高水平上回归。

人们不再为支持恋爱、结婚、育儿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而发愁的时候,人们可以尽情地享受这些“属于人的生活”,人性在生活中得到最大限度地释放。那个时候,人们全身心地去享受纯粹的爱情,爱情又重新成为婚姻的核心元素,家庭因为爱情而充满艺术品味,育儿再次成为人类的一项伟大的使命,孩子变成真正的爱情的结晶。

这是一种人性的本质的回归。原来那些匿藏在爱情、婚姻、家庭和育儿生活中的阴暗将会被阳光代替,世界将会变成理想的乐园。

不过,这种美好的世界未必会自动到来,需要人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家庭做起、从学校做起、从每一个具有教育功能的社会机构做起,从纸醉金迷的物欲中唤醒人们美好的人性。如果我们及早意识到这样做,人类的未来还是会有希望的。真到那个时候,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民法典《解释(二)》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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