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婚约财产引起纠纷 法官调解当场履行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有着广泛的民俗社会基础,但一旦双方关系出现裂痕,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绛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22年6月订婚,杨某及其父母支付王某及其母亲彩礼等费用共计258000元,之后杨某和王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杨某通过向朋友借款及从支付宝、微信、信用卡贷款等方式累计向王某转款30余万元。由于各种原因,杨某与王某未进行结婚登记。现杨某及其父母起诉王某及其母亲要求退还彩礼258000元,同时杨某主张王某返还其给付的款项30余万元。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卫冬艳详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实际情况,并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双方最终放下芥蒂,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及其母亲向杨某及其父母返还30万元,调解当日给付5万元,剩余25万元分期给付。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本案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于2025年3月14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后,该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下一步,绛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努力寻求家事纠纷最优解,统筹兼顾法律规定和本地风俗习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积极倡导朴实勤俭的婚嫁风尚,让婚姻缘起于“真心”,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来源:绛县法院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1.

2.

3.

4.

5.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