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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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药监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推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细则》明确了给予举报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范畴,涵盖对自然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违法行为。


此外,当举报行为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时,将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多种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受举报渠道进行举报,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

在奖励标准和程序方面,《细则》设置了详细规定。依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的查证结果,将举报奖励划分为三个等级。有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的5%给予,二级为3%,三级为1%,且根据不同等级设置了最低奖励金额。对无罚没款的案件,同样规定了各级别的最低奖励金额。违法主体内部举报人举报的,奖励金额在此基础上增加30%,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主编 | 狄春华

责编 | 刘前勇

编辑 | 岳青

值班编辑 | 杨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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