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案》栏目,聚焦济南两级法院审结案件,挑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讲解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保证保险合同中,若保险公司主张的费用过高,能否不予支付?
保证保险合同系指保险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承诺在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保证人追偿保险金、违约金、代偿款滞纳金、服务费等费用的合同。消费者认为各项费用过高时,应否免除部分费用,一起看下面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魏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借款人承诺书》《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某保险公司为魏某在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代偿款滞纳金、分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后某银行向魏某发放贷款,魏某未依约偿还,某保险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魏某主张代偿款、滞纳金、未付保费等。
#02
法院审理
某保险公司向魏某主张的代偿款项及滞纳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的未付保费问题,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虽然兼有贷款保证和保险合同双重法律特征,但其本质应为有偿贷款担保。保费的继续缴纳以有效履行的保险合同存续为前提。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因债务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讼争所涉保险合同已于保证人或者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即保险责任终止。另,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双重法律特征分析,合同虽然均系当事人自愿签订,但相关条款过于加重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经核算甚至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公平起见,债务人未付的保费应计算至保险公司代偿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止。法院判决魏某偿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及滞纳金,某保险公司诉求的保费部分支持至代偿之日。
#03
法官说法
1.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什么?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2.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意思?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承诺,如果被保险人(通常是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债务,保险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向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支付未偿还的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追偿。
3.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偿债款缴纳金是如何计算的?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偿债款缴纳金通常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是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惩罚,偿债款缴纳金则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偿还。具体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基于未偿还债务的金额和逾期时间。
保证保险围绕主债权产生,系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财产保险,保费、违约金等费用应计算至债务人融资成本范围内。法院在本案中分析案涉保险合同的双重法律特征,对各种成本累计过高的部分进行调整,以保费的继续缴纳应基于保险合同存续为由,对保险公司主张的保费未予全部支持,有效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如果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违约,保险公司有哪些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违约,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未偿还的债务,并随后向被保险人追偿。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和偿债款缴纳金,但过高的费用,被保证人可以拒绝支付。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来源丨民二庭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