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未能能及时签约,前期缴纳的定金能退吗?出租方是否能以这个理由拒绝退还定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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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赵某、张某在微信中约定房屋租赁事宜。赵某将其房屋出租给张某,并约定双方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合同租金。之后,张某向赵某支付了定金2000元。到了6月15日,赵某催促张某签订租房合同,但张某因身在外地未能签订。张某向赵某说能否放在下周签订。赵某并未回复,张某也一直未和赵某联系。6月26日,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要求签订合同。赵某称不签订了,房屋不租了。后张某要求赵某退还定金2000元,赵某称张某已违约,不予退还。遂张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
小贴士
张某未按双方约定日期签订合同是否触动定金罚则?
法院审理
定金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合同根本性目的得以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只有当一方的违约行为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即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才会触动“定金罚则”。比如一方拒绝履行、完全无法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赵某称张某违约,但其内容只是适当延迟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而不是拒绝履行租赁合同。该行为并不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故赵某依据“定金罚则”的规定拒绝退还张某定金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赵某给张某退还了定金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
作 者:张 佳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