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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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面积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

固定总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

那么,如果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申请鉴定法院会支持吗?

最高院在《北京某建设公司诉青岛某船舶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在根据已完成工程量及固定总价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出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不应再予同意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最高院认为,

一、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是否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中,均有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有充分预期,已经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在《协议》和《会议纪要》中对部分工程量和价款所做的相应调整,亦并未突破《施工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点击这里关注更多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根据北京某建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固定总价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出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未同意北京某建设公司关于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北京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意见书》系根据北京某建设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且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履行中不应突破双方的合同约定,依照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该《工程造价意见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那么,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就一定不能申请鉴定呢?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下不可预测风险的,当事人仍可申请司法鉴定,合同总价在结算时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

(1)法律法规变化导致规费项目、税金项目、施工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2)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的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3)工程变更导致发生工程签证;

(4)因业主方原因导致加速施工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

(5)发生业主方应该承担的商业风险,如不利的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等等;

(6)因业主方违约导致承包人发生停窝工损失。

周军律师提醒,一般情形下,固定总价合同不支持鉴定是法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并不是僵硬的,为实现公平目的,工程造价鉴定在一定情形下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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