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买卖背景与过程

2015 年 11 月 21 日,林晓萱(出卖人)与赵雅琳(买受人)经中介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晓萱将位于密云区 X 室房屋售予赵雅琳,房价 69.5 万元,付款方式为解押前付 25 万元(含定金 5 万元),网签时付 25.5 万元,剩余 19 万元以贷款形式支付。赵雅琳支付 5 万元定金后,林晓萱交付房屋,赵雅琳居住至今。

林晓萱于2012 年 5 月 23 日与北京 B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涉案房屋,总价款 38.7872 万元,首付 11.7872 万元,余款 27 万元公积金贷款。2013 年 10 月 28 日,林晓萱与孙宇轩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2015 年 11 月 30 日贷款还清。2017 年 3 月 24 日,北京 B 公司为林晓萱办理完产权证书,登记为林晓萱单独所有。

(二)纠纷产生与解决尝试

赵雅琳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林晓萱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缴税及过户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判令林晓萱赔偿违约金13.9 万元。

诉讼费由林晓萱承担。

赵雅琳称,合同签订时双方对履行有清晰预判,林晓萱因房价上涨欲撤销合同,违反法律和约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

林晓萱认可合同签订、5 万元定金及 20 万元首付款事实,但提出抗辩:

涉案房屋是与丈夫孙宇轩的共同财产,售房未获孙宇轩同意,孙宇轩知晓后不同意出售。

赵雅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及尾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售房目的是换房改善居住条件,北京房屋限购政策出台,购房首付达60%,无力另行购房,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基于上述理由及已交付房屋事实,林晓萱反诉请求: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赵雅琳返还涉案房屋。

赵雅琳按每月800 元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每月 18 元支付有线电视费(自 2015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诉讼费由赵雅琳承担。

赵雅琳认可房屋已交付,针对反诉辩称:

涉案房屋为林晓萱婚前购买,虽婚后取得房产证,但登记在林晓萱个人名下,属林晓萱个人财产,有完全处分权。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愿意全款支付剩余房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林晓萱未及时取得产权证书,起诉前不具备网签条件,支付尾款条件未成就,自身未违约,林晓萱解除合同无依据。

合同不存在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情形,林晓萱撤销合同主张无依据。不同意林晓萱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等请求,同意在合同继续履行条件下支付有线电视费,可在支付尾款时一并支付。

孙宇轩作为第三人,请求确认林晓萱与赵雅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自己与林晓萱是夫妻,2012 年出资 5 万元与林晓萱共同支付购房首付款,以林晓萱名义贷款,共同还贷,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5 年林晓萱卖房,自己不知情。赵雅琳购房时明知林晓萱已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自己同意,不构成善意,房屋买卖行为损害自身权利,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赵雅琳辩称,林晓萱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婚,婚后共同还款不能证明房屋是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款,另一方只能获得相应收益,涉案房屋为林晓萱个人财产,不同意孙宇轩诉讼请求。林晓萱同意孙宇轩诉讼请求。

诉讼中,赵雅琳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系列材料,证明合同签订事实及林晓萱承诺配偶同意售房;提供收条证明支付价款用于解押;提供告知函证明林晓萱违约;提供购房资格核验结果证明自身有购房资格。林晓萱、孙宇轩认可部分证据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林晓萱提供与北京B 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结婚证、贷款还清确认书等材料。赵雅琳认可部分证据真实性,但对孙宇轩的证人证言不认可。

孙宇轩提供林晓萱离职证明、工资卡流水、取款单据、首付款收据等材料。赵雅琳认可部分证据真实性,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证据展开了激烈质证。对于赵雅琳提供的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林晓萱和孙宇轩虽质疑其完整性,声称可能存在未纳入审核的平房等情况,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而对于孙宇轩提供的林晓萱离职证明,赵雅琳对其真实性存疑,指出无法核实其来源可靠性,且认为该证明不足以证实林晓萱在特定时间段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关于孙宇轩主张在购房时出资5 万元的取款单据,尽管各方认可其真实性,但因其取款时间与林晓萱购房时间间隔近一个月,又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未认定该笔款项用于购房出资。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判令林晓萱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缴税及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判令林晓萱赔偿违约金13.9 万元。

(二)被告抗辩及反诉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未经配偶同意。

赵雅琳未按约支付房款,构成违约。

限购政策出台致自身无力购房,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显失公平。

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赵雅琳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有线电视费。

(三)第三人诉求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是否为林晓萱与孙宇轩的共同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林晓萱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三、裁判结果

被告(反诉原告)林晓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赵雅琳办理密云县x 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赵雅琳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涉案房屋财产属性判定

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晓萱个人名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涉案房屋为林晓萱婚前个人签订合同、支付首付并贷款,虽部分还款在婚后,但应认定为林晓萱个人财产。

(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定

涉案房屋为林晓萱个人财产,其与赵雅琳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林晓萱主张显失公平,但未提供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证据,且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应预见风险,该主张无依据。

(三)林晓萱解除合同主张分析

违约解除层面: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赵雅琳在解押前足额支付25 万元,林晓萱办理解押手续行为表明当时认可付款。网签前因林晓萱未取得产权证书,不具备网签及贷款条件,赵雅琳未逾期付款,林晓萱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不成立。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层面:林晓萱主张因赵雅琳未付款致自身换房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但出卖房屋获取价款才是买卖合同目的,换房是其主观目的,非合同目的,该主张无依据。

情势变更层面:虽限购政策出台,但赵雅琳仍具备购房资格,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中合同基础动摇、显失公平等构成要件,林晓萱该主张不成立。综上,林晓萱解除合同理由均不成立,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等均不应支持。

(四)买卖合同履行可能性分析

林晓萱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赵雅琳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并提存尾款,双方约定过户期限届满,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赵雅琳要求林晓萱协助过户请求合理,但其主张林晓萱发送告知函构成违约依据不足,因林晓萱系基于对合同及付款行为认识错误,非故意不履行合同。

五、胜诉办案心得

对于赵雅琳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与事实证据。在证据梳理上,整合合同签订、款项支付、房屋交付等系列证据,清晰呈现合同履行全貌。面对被告及第三人主张,从房屋产权归属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判定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多角度反驳。通过严谨论证,证明房屋为林晓萱个人财产,合同合法有效且具备履行条件,成功说服法官支持赵雅琳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对方对证据的质疑,及时指出其缺乏证据支撑的薄弱点,强化己方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同时,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的适用场景,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有力回应对方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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