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征求意见 四川拟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胡旭阳

3月18日,四川省医保局正式就《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将逐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并设置10年过渡期至2035年实现全省统一。

为规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州)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等有关规定,四川制定实施办法对外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出台后,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后,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都将根据此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须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或本人申请办理,而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则需由个人申请办理。此外,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的职工医保,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对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若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但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之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的跨制度转移接续,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的居民医保,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办法中还提到,对于省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前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及已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以上、因个人状态变化需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转移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参保人员,均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等待期,且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若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此外,实施办法还强调,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男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将不低于30年,女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将不低于25年,且本省实际缴费年限将不低于15年。对于与上述规定存在差异的地区,各市(州)利用10年过渡期,在本市(州)现有政策基础上,逐年调整缴费年限政策,全省将在2035年前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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