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2期】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基本单元,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案小事不小,枝叶总关情”,这些“小案”的办理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最迫切的司法需求。

张三(化名)驾驶仓栅式货车沿县汝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大道某路段时,与李四(化名)驾驶的刹停车辆礼让行人的小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李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张三事发时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承保张三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了李四的损失,李四称其驾驶的车辆因本事故受损产生维修费1万多元,李四就其余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


承办法官审理过程中发现,虽本案李四要求赔偿的金额不大,但张三对李四事故车辆的维修项目及费用均有异议,尤其在部分配件是否更换方面争议很大,矛盾尖锐,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张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检测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对李四案涉车辆的维修项目等问题出具了鉴定意见。汝城法院参照质量鉴定报告对李四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认定,对主张的不合理费用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张三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的机构或者个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活动,旨在提供科学依据,帮助正确审理案件。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本案争议标的额不大,但对当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关系着切身利益,都是大事。对法院而言,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彰显着司法理念和智慧。沙洲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用心办好每一个“小案件”,在点滴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努力让当事人在“小案”中感受到司法的质量与温度。


「供 稿」朱美凤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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