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罗曼
民庭法官助理
(更多风采见文末)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企业名誉,是企业长期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实践中,一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从而引发争议。审判实践中,我们就遇到了网络媒体平台“唯流量”报道不实信息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传言引纠纷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领先的深度信息资讯平台,该传媒公司听说某饮品公司存在裁员的传闻,遂向该饮品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工作人员明确回复“暂时没有”。
但该传媒公司仍在数个社交平台公众号发布文章,标题含有“独家”“传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表述,文章近半内容描述该饮品公司裁员信息及经营困境。后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发,导致上述不实信息广泛传播。
客观评析还是意图“引流”
饮品公司认为传媒公司发布的文章内容既包含大量不实信息,又存在大量明示或者暗示的诋毁、贬损内容,且该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甚广,严重损害了饮品公司的形象、降低了公司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传媒公司则认为其在得知传言后已向公司相关人员求证,进行了详实的调查,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且标题明确写了“据传”,文章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行肯定的描述。而从文章整体来看,仅是以“某饮品公司裁员传言”作为例子,文章最终的主旨在于描述该类企业的生存现状,文章除饮品公司外还以其他企业作为论据进行评述,故传媒公司的评述并未超出观点表达的合理范畴,不存在侵权行为,且饮品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同意饮品公司的诉请。
“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需担责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传媒公司发布的文章是否侵害饮品公司的名誉权。我们认为,网络媒体虽然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应及时规制。对本案的处理一方面要保护受损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需正确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本案中,传媒公司作为案涉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应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而传媒公司在获得饮品公司相关信息后,向饮品公司相关人员核实,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暂时没有”,然而传媒公司未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仍然以该饮品公司裁员20%为标题在各平台发表案涉文章,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对公司人员流动、经营状况、企业架构的描述、报道,往往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于该公司生产能力、经营情况的评价。从案涉文章内容来看,传媒公司在全文的论证过程中对饮品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人员流动进行大篇幅的分析,除饮品公司外文章对其他企业未进行明确指代,具有明显针对性,案涉文章阅读量较高,且经多个账号在不同网络平台进行转载、评论,客观上对饮品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负面评价,侵害了饮品公司的名誉权。故判决传媒公司向饮品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心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客观的信用评价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现如今,网络媒体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侵害名誉权行为通过网络实施,此类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网络媒体报道企业新闻应依法依规,确保客观真实,对拟报道的内容负有认真调查核实的义务。如果网络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损害企业长期努力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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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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