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具有教育意义刑事典型案例,通过剖析案情,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抑制违法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01

婚恋需谨慎,谨防“杀猪盘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何某、秦某等9人先后加入成立于缅甸的以刘某甲为老板,刘某乙、魏某为主管的“爱伲树屋”境外诈骗团伙,分别担任组长、业务员、技术员,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何某、秦某作为诈骗团伙组长,负责管理组内业务员的业绩、传达上级指令、教授诈骗技巧、决定是否允许被害人提现、诱导被害人进行大额投注后套取资金,按照组内诈骗金额5%抽成。业务员在soul、陌陌等线上交友平台上包装成成功男士形象,诱骗国内女性进入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骗取钱财,按诱骗金额20%抽成。技术员负责给业务员发送社交聊天账号、充当平台客服、配合组长“打枪”(诱骗收尾工作)等,收取固定月薪。该团伙共骗取8名被害人合计437万元,其中何某组骗取283万元、秦某组骗取15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秦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何某、秦某系主犯,其余7名被告人系从犯的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等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大,诈骗窝点纷纷向境外转移,部分人员在“高薪报酬”诱惑下,赴境外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此应予依法严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交友婚恋类跨境电诈案,境外犯罪团伙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平台伪装“高富帅”,在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后诱骗投资、骗取钱财,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从定罪、量刑、退赔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释放了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本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网络交友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涉及投资、理财、充值、转账等行为时更要谨慎核实,防范“高回报”投资背后可能暗藏的“深”陷阱。

02

法院判决应执行,避免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应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郑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支付借款利息,李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案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郑某、李某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及李某应当向郑某清偿的债务总共为500万元,郑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某名下房产的查封,王某应当在上述房产解封后,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后用于偿还上述债务。2019年9月初,王某将前述房产抵押给银行,并于同月收到抵押银行发放的200万元贷款。王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郑某清偿债务,且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审中,王某取得债权人郑某的谅解,在王某偿还300万元债务后,郑某自愿放弃对王某所欠剩余款项的追索,并不再追究其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从来都不仅仅是在纸面上确定权利和义务,而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被告人王某无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及执行和解裁定,隐瞒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必然受到严厉处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生效裁判文书需要有“锋利的牙齿”,才能啃下执行难的“硬骨头”!

对失信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本罪名,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被害人财产权益具有正面积极意义,且本案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被告人重新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后,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缓刑,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03

讨薪须合法,维权应理性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许某因怀疑工地老板故意拖欠工资,遂购买两袋洗衣粉并倒进施工工地的挖掘机液压油箱,使挖掘机故障。经珠海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挖掘机的损失价格为13998元。许某到案后,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许某具有的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应当通过正当的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冲动讨薪。过激行为一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许某索要劳动报酬本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诉求,但其却采取过激手段毁坏他人财物,最后使得“维权”变“违法”,触犯刑律。建议广大劳动者,如遭遇恶意欠薪,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等,千万不要冲动行事,更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04

警惕“高薪”招聘,小心诈骗陷阱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有途径可以介绍“小苏”和其亲友去澳门工作,并以需要办理劳工证、交纳保证金和可以安排部长职位等理由,先后骗取“小苏”966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黄某某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同时责令黄某某退赔“小苏”损失96640元。

法官说法

诈骗分子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却信息不对称等弱点,以高薪岗位作为诱惑骗取钱财。面对各类工作招聘信息,尤其是对以高薪为名且又要求支付高额中介费用的招聘,广大人民群众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信息真实性,切勿轻信“天上掉馅饼”之事。一旦发现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05

国家考试中拍照泄露考题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被告人潘某、刘某二人报考了国家级某专业资格考试。由于潘某、刘某二人考试时间不同,便密谋通过潘某考试时使用手机将题目拍照后发给刘某,刘某解答后将答案发回潘某的作弊方法通过考试。

考试当天,被告人潘某私自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拍下36张照片,52道试题通过微信发给刘某和覃某。刘某自行解答的同时还将试题发到某微信群和多名微信好友,部分好友帮忙解答了部分试题。覃某自行解答的同时也将试题发送给部分微信好友。考试结束前,刘某与覃某将试题答案发回给了潘某,潘某核对答案后填写了试卷并提前离开考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通过手机拍照,利用微信等聊天软件,在考试过程中将试题发给被告人刘某、覃某,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被告人刘某、覃某利用微信将试题提供给微信群和多名微信好友,并将答案发给被告人潘某,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综合本案其他情节,法院以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公平公正是考试制度的基本价值内涵,诚信应试是每一个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考试秩序,提醒广大考生,考试作弊并非简单道德问题,而是可能触犯刑法的犯罪问题,希望大家在考试中认真遵守考试纪律,以个人真实水平面对考试,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06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隔空猥亵”同样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女)的父亲相识多年。2023年冯某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通过微信将手机储存的淫秽视频、图片等发送给被害人观看,并威胁被害人不准告诉其他人。后冯某的亲属发现上述情况并报警。经鉴定,冯某发送给被害人的视频和图片中有67部视频和2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多次向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送淫秽视频、图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多次猥亵,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冯某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应当从严惩处。结合冯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互联网为人际交往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实施“非接触式”犯罪提供了机会。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QQ、微信、抖音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的淫秽视频、图片,即实施“隔空猥亵”行为,司法实践中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向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发送淫秽视频、图片,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与传统猥亵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此案警示每位网络使用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实施犯罪,同样会受到惩处;同时也提醒各位家长,多多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确保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免受不法侵害。

07

用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当心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为激发消费活力,珠海市政府不定期开展消费券派发活动。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可在活动指定商户使用消费券,以获得相应价款减免,再由政府将减免金额补贴给商户。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坚经营的商铺成为消费券使用指定商户,其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客户使用消费券虚假消费,在套取政府补贴后,将客户支付价款返还客户,并与客户就套取的政府补贴按照约定好的比例分成。期间,被告人胡某通过网络与李某坚取得联系,决定共同套现。胡某通过网络寻找欲套取政府补贴的客户,在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向客户出示李某坚的商家收款码,客户使用消费券支付相应价款,李某坚收款后,扣除其套取的政府补贴的获利金额,将剩余金额转给胡某,胡某亦扣除其获利后,将客户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分得的政府补贴转回客户。经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坚骗取政府补贴共计32760元,其中胡某参与骗取政府补贴共计15470元。李某坚获利4200元,胡某获利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坚、胡某虚构消费事实骗取政府消费补贴,构成诈骗罪。结合李某坚、胡某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坚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政府发放消费券,目的是提振经济、促进消费,通过让利于民让百姓获取补贴,让商户赚取利益,本质上是一项惠民政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坚、胡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薅”政府消费券补贴的“羊毛”,严重影响该项惠民政策的落地实施,使得政府提振经济的初衷被打了折扣,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触犯刑律被判刑。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及商家,投机取巧切不可取,诚信经营方为正道,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08

跨境代购奢侈品的人生罚单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黄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走私团伙,通过境外买手订购“LV”“GUCCI”“CHANEL”等国际驰名品牌箱包服饰,并将上述奢侈品交由周某走私团伙,通过“水客”以随身穿戴、携带或行李藏匿瞒报等方式,将上述货物经拱北口岸走私进境至珠海市后,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张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张某核对货物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周某通关走私团伙结算通关费用,形成“境外订购-水客通关-境内分寄”的完整犯罪链条。张某、黄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共计203万余元、66万余元。案发后,张某、黄某被抓获归案,并分别退缴赃款1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张某、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分别退缴走私货物价款10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五万元;以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黄某分别退缴的走私货物价款100万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合理数量”,即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自用”,即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也就是说,出境后再入境只能携带自己用的物品,不能携带用于销售牟利的货物,因此,海外代购的物品都属于货物,依照海关法的规定,都应当向海关申报缴税,如果没有申报缴税,都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轻者可能被要求退运并行政处罚,重者可能会被移送起诉定罪量刑。

09

远离新型毒品,对依托咪酯说“不”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由张某向被告人黄某支付6000元预付金订购毒品依托咪酯。2023年12月27日凌晨,黄某与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轿车从广东省罗定市出发,途径广东省中山市,到达珠海市金湾区某小区门口将依托咪酯毒品交给张某。事后,杨某向黄某索要报酬。张某购买毒品依托咪酯后自己制作成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烟弹用于贩卖,张某被当场抓获并查获13颗电子烟烟弹。经鉴定,该13颗电子烟烟弹全部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提取液净重17.95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贩卖、运输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高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与传统毒品相比,依托咪酯电子烟的伪装性、迷惑性大,依托咪酯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极大,吸食者易形成依赖。吸食后会出现恶心、呕吐、头晕、视力模糊、口齿不清、手抖、乏力、易怒等症状。长期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至2023年10月1日起,列管后,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等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自觉做到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

10

打击销售硼砂猪肉行为,全力守护群众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珠海市香洲某市场出售生猪肉,为防止猪肉因天气炎热变质发臭,其将非食用物质硼砂兑水后,用于清洗五花肉、排骨等用以保鲜。其中掺入硼砂的排骨以16至17元的价格销售。当天,民警依法搜查陈某经营的铺位,当场查获五花肉、猪排骨等肉类5.925kg。经鉴定,排骨(重1.44kg)中检出硼酸成分282mg/kg。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猪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的犯罪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陈某赔偿公益损失,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泡过“硼砂水”的猪肉,美其名曰保持“新鲜感”,却破坏了食品的“安全感”。为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取财有道,生财有方,商家应秉持诚实守信商业道德,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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