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是常见的家庭烹饪必需品。然而,不法商家却将其变成假冒伪劣的 “赚钱工具”,这不仅侵害品牌方权益,更危及消费者饮食安全。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因低价购入假冒“某某味精”并销售牟利,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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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贪图小利,触犯法律

何某某是贵阳市的一名搬运工,2021年初起,他从他人处低价购入假冒的“某某味精”,随后通过微信和物流转卖给多名客户,累计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2024年1月,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上线案件时,顺藤摸瓜将其抓获。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查获的“某某味精”均为假冒产品。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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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为何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何某某长期销售假冒产品,金额远超立案标准(5万元),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及消费者食品安全,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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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宽严相济,彰显公正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全面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作出判决:何某某销售金额达9.7万元,社会危害性明确;但何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经法院委托其居住社区进行调查,其悔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缓刑,既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又给予真诚悔过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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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启示:守法经营,远离侵权

此案提醒公众:无论是实体店铺还是网络交易,都应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唯有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贵阳中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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