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某一天,刘阿姨(化名)在某超市购物时,在通往超市入口的自动扶梯上不慎摔倒,导致左手桡骨远端骨折合并尺骨茎突及左腕豆骨骨折。随后刘阿姨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700余元。由于刘阿姨家中有一位高位瘫痪的女儿一直由其亲自照顾,受伤后不得不请保姆护理,花费了10000余元。那么,刘阿姨的医疗费和女儿的护理费,超市应该赔偿吗?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赵榕为大家讲述了事情的调解过程,分析案例中的法律依据。
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赵榕
(点击收听更多精彩内容)赵榕认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超市是否有责任关键是看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经过了解,当天是下雨天,超市自动扶梯上有水渍导致地面湿滑,造成刘阿姨摔倒受伤;而当天超市方并未尽到及时清理的义务也未设置醒目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超市在有滑倒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赔偿刘阿姨的医疗费。而刘阿姨主张的女儿护理费赔偿,赵榕认为:刘阿姨瘫痪女儿多年由其照顾,受伤后无法照顾女儿,不得不另行支出护理费,此项支出与刘阿姨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超市方也应负担部分护理费。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超市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补偿刘阿姨人民币10000元(医疗费、部分护理费),这起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得到解决。
在节目中,赵榕表示:作为消费者,市民有权利在公共场所得到安全保障;而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也有义务确保顾客的安全。
为你支招市民:老师你好,我有个事情想要咨询下。我父亲今年91岁了,我是父亲二婚生的,我有3位同父异母的姐姐,去年我母亲过世了,家里矛盾就开始了。大姐住在外地养老,二姐三姐在我母亲过世后去国外定居了。自从父亲有想法把名下一套房子过户给我后,三位姐姐都不怎么来赡养老人了。大姐还能一个月来看望父亲一次,二姐和三姐一年就给父亲1000块左右的赡养费,而父亲的退休工资也只够请早班的护工,对于我来说经济压力非常大,我认为3位姐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想请教一下我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赵榕:
其次,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决定给谁。财产分配和赡养义务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不能因为一人得到了财产其他子女就可以免除赡养责任。女儿们如果觉得不公平,建议协商解决,比如儿子可以多承担一些,或者用房产的收益来支付赡养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考虑经济能力、赡养情况等因素来判决。
另外,可能涉及赡养的具体内容,比如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每个子女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来分担这些责任。如果儿子经济条件更好,可能承担更多费用,但其他女儿也不能完全免除赡养责任。
记者:周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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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陈怡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徐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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