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为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起法治报道:

2023年3月的一天,75岁的马某驾驶法拉利跑车到住处的二楼停车场。马某想将车辆停在紧邻物业办公室的20号车位,此时,两名物业工作人员出来表示,该车位是物业专用,建议其另找其他车位。

但听完这番话,马某还是执意倒车想停在该车位。随后,马某不仅在倒车时撞倒了一名物业人员,还将站在车后方的另一名物业人员张某撞挤至墙壁,造成张某骨盆不稳定性骨折、后尿道破裂、失血性休克(中度)等,被害人抢救输血9千多毫升,相当于全身换血2次。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五处残疾(最严重的一处六级伤残)。

面对公安机关,马某坚称自己年岁已大,在慌乱中踩错了刹车和油门,失误操控车辆才撞伤人。

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该案移送至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接手案件后,检察官积极组织赔偿调解,但马某却不愿履行达成的赔偿协议。

与此同时,检察官在查看证据视频时发现疑点:车辆在倒车时,连续多次停顿、多次启动,刹车灯一直亮着,车轮快速转动。

检察官随后又驾驶涉案车辆做了现场模拟,实验结果证实:涉案车辆有倒车影像及倒车雷达,案发时马某能从倒车影像中清晰地看到车后的情况。同时踩油门及刹车时,涉案车辆才会发出轰鸣声且刹车灯常亮。

实验证明,马某车辆在倒车、停顿时处于油门和刹车一起踩的非正常驾驶状态。

此外,马某在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作为一个驾龄28年的老司机,一定知道直倒车不可能倒入车位,如此倒车一定会撞到人和墙,系直接故意犯罪。

检察官还想起,在讯问马某时,其情绪激动、容易发怒。

经鉴定,马某患有焦虑障碍,但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受审能力。

检察院再深入调查,了解到,当日马某因物业将其电瓶车充电线拔掉,想找物业交涉,而在停车时又遭物业人员阻拦,于是马某驾驶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警告车后的物业人员让其离开,但物业人员并未理睬,最终马某情绪失控倒车撞人,系激情犯罪。

长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马某在明知车后有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车辆倒车,并在倒车过程中实施猛踩油门等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立即对其决定逮捕,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2025年2月,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判决已生效。

看了这起案件,真的让人感慨万分:“冲动是魔鬼!”

不过,这起案件中,还是有一些刑事技术上的问题可以说一下的。

1、75岁的“沪爷”能驾驶法拉利(据说原价500余万元),想必是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案发后能以“失误操作”为由进行辩解,并导致警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并对其取保候审,以他的经济实力,相信一定委托了辩护律师。

2、从2023年3月案发,到2024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了一年,恰好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可见警方未来保障伤者权益,对大爷也是仁至义尽。

3、既然大概率委托了律师,又以较轻的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刑三年)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考虑到老人家75岁高龄的实际情况,如果认罪认罚、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几乎100%对其是适用缓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4、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检察官积极组织赔偿调解,但马某却不愿履行达成的赔偿协议”,这里的情况就比较诡异了,“检察官积极组织赔偿调解”意味着检察官最初也不想变更罪名,只是想组织调解,保证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修复社会矛盾。但是,老大爷这时候却做出了“谜之操作”:不愿履行达成的赔偿协议。

既然有赔偿协议,那应该是在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做出的,那么既然已经做了赔偿协议,为什么到了检察院,又忽然不愿意履行了呢?最终导致案件惊天逆转,变更罪名从过失犯罪到故意犯罪,并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呢?(从量刑来看的话,几乎是顶格量刑,可见检察官法官有多愤怒。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要我分析的话,我有一个大胆的推测,大家可以听听是否合理。

75岁大爷,在“激情犯罪”倒车撞伤受害人后,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失误操作”为由辩解,并积极表示会履行赔偿责任,在取保候审后与受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

在此过程中,从人之常情来看,拥有法拉利的大爷应该还试图运用“钞能力”将刑事案件下行至交通事故。

事实上,这是具备理论上的可能性的。

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话,“ 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罪。

而本案由于发生在“地下车库”,并不是 “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所以无法适用 “交通肇事罪”,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个罪名虽然是轻罪,但是只要受害人构成重伤,就必须刑事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这可能也是公安机关用足一年取保候审期限的原因。

而75岁大爷愿意签订赔偿协议的原因,可能也跟抱着有可能不移送审查起诉有关。

而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大爷一方面可能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另一方面也可能自恃年事已高,该罪最高刑为三年,大概率会被适用缓刑,所以产生了不愿意履行赔偿协议的念头。

而这种失去对法律敬畏的态度,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感情伤害,检察官在承受压力之下,重新审查证据,发现了大爷涉嫌故意犯罪的种种证据,并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

只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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