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买到坏水果吃坏肚子、租车遇事故要赔巨款、交了学费没课上……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常会“踩坑”,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鹤山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警醒广大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推动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水果店低价售卖发黑变质水果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施某在冯某经营的水果店购买菠萝,当晚该水果店仅剩一个菠萝,该菠萝底部已发黑变质,冯某将该菠萝低价出售给施某,施某购买了该菠萝并食用。四小时后,施某出现腹痛等肠胃不适症状到医院就医,因此要求水果店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施某诉至法院,请求冯某、水果店赔偿费用。冯某、水果店辩称,施某身体不适与水果店出售的菠萝未必有因果关系,当时已将菠萝变质部分切除,施某并未食用变质部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购买的案涉菠萝底部发霉、部分果肉坏掉,属于腐败变质水果,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应禁止销售。水果店作为销售者,应对已变质水果下架处理,而非低价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冯某明知道案涉水果已腐败变质,仍低价出售给施某,故判决水果店及其经营者冯某向施某退还购买案涉菠萝的款项及支付1000元赔偿金。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案中,冯某作为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应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法院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广大消费者也要培养饮食安全习惯,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租车公司没买保险就租车
基本案情
某租车公司将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出租给陆某使用。租赁期间,陆某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事故,产生车辆损失3万元。该车辆并未购买相应的车损险,某租车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陆某赔偿上述车辆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陆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车辆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依法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某租车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不特定人群,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频率均不同于一般家用汽车,理应确保车辆实际投保相应的车险,来应对更高的风险。如未为车辆配置车损险,从保护承租人知情权、选择权角度而言,某租车公司亦应予以明确说明。本案某出租公司未购买相应的车损险,却未向承租人详细说明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等情况,使得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汽车过程中对风险处于不明且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应认定某租车公司对车辆可能产生的危险处于放任状态,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酌情减轻陆某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陆某赔偿某租车公司车辆损失的70%。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发展火热,为大家出行带来便利,却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消费者在租赁车辆时,通常无法全面了解车辆的保险状况,尤其租赁公司在合同未明确告知或故意隐瞒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在发生事故后才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本案认定租赁公司未主动如实向消费者说明车辆的购买保险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也减轻了消费者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司法屏障。并警示租赁公司要依法诚信经营,切勿利用信息不对称,将自身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消费者,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离职员工代收学费后跑路
基本案情
杨某经某教育培训中心员工邢某介绍,报名参加该培训中心的教育课程,并通过微信向邢某支付了第一年学费,邢某向杨某出具收据,安排了其他教师对接。杨某在第一年课程进行期间,邢某以培训中心名义向杨某推销次年学费,杨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邢某支付第二年学费。后杨某发现邢某未将费用转交培训中心,且邢某已从培训中心离职。杨某与培训中心交涉未果,遂起诉要求培训中心退回第二年学费,培训中心则认为这属于邢某的个人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邢某作为培训中心员工,此前代收学费的行为已被培训中心认可,足以使杨某对邢某的代理权产生合理信赖;其次,培训中心在管理上存在过失,邢某离职后,培训中心没有及时通过公示等方式通知学员以消除邢某代理权外观;最后,基于第一年交费惯例,杨某有理由相信邢某仍有权代表培训中心收费,且无证据证明杨某知晓邢某已离职或存在恶意,所以邢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经法院释法并主持调解,杨某与培训中心双方达成协议,由培训中心为杨某继续提供第二年的课程服务。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员工表见代理的认定,明确经营者因管理失职导致员工形成表见代理的,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进行抗辩,避免消费者因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承担风险。本案对消费者在交易中基于经营者员工职权外观(如职务身份、既往交易惯例)产生的合理信赖依法进行保护,较好地平衡了经营者管理义务与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有利于构建诚信交易环境。培训行业、房产中介等“高代理权依赖”领域的经营者,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购买服务或产品时,应审慎核实交易对象,尤其在支付大额费用时,应通过主动索要发票、核对收款账户与经营主体是否一致等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黄苑桦、卢媛、李锶涛、袁金淑、区艺霖、李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