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擦亮双眼、维护权益?

一起来看看身边这些案例

案例一:商家已注销,充值卡找谁退?


【案情简说】

张某和李某在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健身卡并充值。不料,商家突然停业倒闭且公司被注销。二人多次找商家协商未果,遂诉至新罗法院。最后,在法官调解下,龙岩某瑜伽服务有限公司原股东最终分别退还他们健身充值卡的余额。


▲图片源为AI生成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事中告知”义务,即商家决定停业时,不仅要通知所有消费者,还应主动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特别提醒,公司股东不能将注销公司当作逃避责任的手段。公司注销前必须依法清算,若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未将公司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导致公司注销后仍有未了结债务,属于未尽清算责任,即未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案例二:网购电器无法售后,如何维权?


【案情简说】

张某因新家装修,在某百货商行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商家明确回复是厂家直接供货、官方授权,质量有保证,支持验证、全国联保等。然而该热水器用不到两个月,出现质量问题,张某拨打全国联保电话,售后人员上门扫码却提示数据异常,拒绝提供服务。经生产厂家查证,该百货商行并非授权店铺,张某购买的热水器无生产、出厂记录,涉嫌假冒。张某与商家多次沟通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款补偿无果后,诉至新罗法院,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图片源为AI生成

【法官提醒】

网购商品,要及时通过相应的查验方式,确保售后无忧。经营者若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此,消费者可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家电销售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承诺“假一赔十”,能否落实?


【案情简说】

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石家庄某某文具有限公司下单购买某款16000倍显微镜,并在线实付人民币391.47元。该网店在商品简介声称:“假一赔十”。在张某某收到快递后,发现收到的显微镜倍数不足10000倍,与其想购买的16000倍显微镜不相符。张某某联系石家庄某某文具有限公司要求退还所购商品,但石家庄某某文具有限公司不同意而引发纠纷,诉至永定法院。法院认定案涉商品为不足10000倍的显微镜,与网络上宣传的升级款16000倍显微镜不符,构成欺诈,案涉合同可予以撤销,判决“退一赔三”。


▲图片源为AI生成

【法官提醒】

本案中,张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购商品为假冒产品,只能证明其夸大宣传,因此不符合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商家自愿以“假一赔十”为承诺加重自身义务的,该承诺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留意好商品相关保障条款,注意留存证据,以便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案例四:朋友圈“三无”减肥茶怎么破?


【案情简说】

梁某在微商蒋某处购买了减肥产品。梁某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法律强制性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配料等信息,俗称“三无产品”,于是要求退货退款。而蒋某称该产品系从其他微商处购买后转卖,其可以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对人体无害。双方沟通无果,梁某诉至新罗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货款4000元,并且按照“假一赔十”予以4万元赔偿。考虑到双方此前的友好关系、互赠礼品、赔偿能力等因素,法官居中调解,促成“退一赔一”。


▲图片源为AI生成

【法官提醒】

因入行门槛低、操作方便等原因,微商代理颇受欢迎。然而,这种销售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商品质量是否有保证、价格是否真实、售后是否可靠等一系列法律风险。故而,在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察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交易及代理协商时的聊天记录,以便后期维权。

案例五:用了“有毒”化妆品,怎么办?


【案情简说】

谢某先后在龙岩某美容美甲店购买了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系列化妆品。不料使用一段时间后,谢某出现下肢水肿并发展为全身性水肿,经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汞中毒及慢性肾炎,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谢某委托上海某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涉事化妆品汞含量严重超标。谢某多次与某美容美甲店、某生物科技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新罗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某美容美甲店和某生物科技公司连带赔偿谢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退还谢某购买化妆品货款1千余元。


▲图片源为AI生成

【法官提醒】

不要轻信部分美容店推荐的“三无”或不合格化妆品,购买化妆品时,应注意查看包装标签上是否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注册人、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产品限期使用日期或有效期等。无论是在线上线下购买化妆品,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凭证、使用的化妆品及外包装等,方便后期维权。

案例六:知假买假,能否十倍赔偿?


【案情简说】

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购买了2包价值1396元的减肥咖啡(30小袋,可食用两个月以上)。他在收到货物后向刘某某反映喝完减肥咖啡后没有胃口,刘某某回复“不怕的”。之后,张某某再次向刘某某购买6包减肥咖啡,并预付了货款4188元。随后,张某某委托山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咖啡进行检验,检出含有禁用药西布曲明。遂起诉要求刘某某退还货款5584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5840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酌定张某某首次购买的2包咖啡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该部分的价款,予以支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咖啡,不予支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据此,判决刘某某退还张某某货款5584元,并支付赔偿金13960元。


▲图片源为AI生成

【法官提醒】

对于“知假买假”者索赔,人民法院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广大消费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企业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以免害人害己。

供稿:新罗法院、永定法院、武平法院

声明:转载须注明来自“龙岩中院”公众号,且转载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原意。

▼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龙岩中院 ▼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