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缺斤短两不可取

诚信经营是正道

-315特辑-

近日,崇州法院三江法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该案的起因,源于消费者对商品重量的一次“较真”。

01

案件经过

2025年1月的一天,盛某到某商店购买零食,结账后,盛某发现商品实际重量远低于小票所载明的重量,认为商店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因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争议较大,盛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店起诉至法院。

崇州法院三江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和驻庭调解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根据案情,向当事双方耐心宣讲相关法律,解决双方分歧点,缓和双方情绪。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商店当庭支付赔偿金,并当场向盛某赔礼道歉,表示将加强管理,合法经营。消费者盛某当庭撤诉。


-诚信315-


02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为本,以质量谋收益,以信用谋发展。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崇州法院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们,消费时要注意留存相关票据、记录等,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拨打12315反映,依法维权;作为经营者,要规范经营,保证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面对顾客合理诉求要及时妥善处理。

崇州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持续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崇法惟民 博学慎断-

供稿 | 李梦婷

编辑 | 丁 婕

一审 | 余 珂

二审 | 闫宇飞

三审 |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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