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朝阳法苑
消费者发现超市购买的某品牌藜麦的包装上竟印有两个生产日期。向超市投诉后,超市将相关产品下架并要求经销商某食品公司整改。某食品公司自行解决消费者赔付后向产品的生产商某科技公司索赔相关损失,双方纠纷尚未解决,某科技公司竟已被注销。故某食品公司将某科技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即原股东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3月14日(周五),朝阳法院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某食品公司应对产品包装存在两个生产日期承担主要责任,生产商某科技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某科技公司的原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共同赔偿某食品公司损失10万元。宣判后,法院向涉案公司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
2022年11月,某食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区域经销合同》,约定某食品公司负责经营某科技公司生产的藜麦产品在北京超市的渠道开发、配送、销售事宜。按照超市要求,入库食品距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三分之二。因一批产品不满足上述要求,2023年2月,某食品公司员工联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要求重新包装,尽快发回超市参与促销活动。白某某未更换整体包装,在包装上另印了一个生产日期便将食品发回。同年4月,超市售卖过程中该食品因包装存在双日期的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因此,超市将某食品公司经销的该类商品全部下架,并要求某食品公司处理消费者赔付事宜,某食品公司自行赔付消费者共计14.8万元。
两公司因消费者赔偿及库存商品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某科技公司被注销。某食品公司将某科技公司清算组成员即原股东某农业公司、某传媒公司及白某某个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共计2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前往食品仓库进行清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负责产品渠道开发和配送销售,某科技公司负责保障产品供给及产品质量,双方均应保证产品生产日期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均不得擅自改变生产日期标识。案涉产品包装出现两个生产日期,系某食品公司为规避其与超市关于上架货物保质期的约定,主动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重新包装并更换生产日期。对于因产品包装出现两个生产日期而被消费者投诉并被超市下架,某食品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某食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过错情况,某食品公司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应赔偿某食品公司损失10万元。三被告作为某科技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未向某食品公司发送书面通知,未向某食品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即称某食品公司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故三被告应当对某食品公司债权不能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生命健康。本案中,食品经销商在明知食品保质期未符合超市上架标准的情况下,主动要求食品生产商更换食品包装,并标注虚构的延后生产日期,使得食品在超市上架后以虚假的“新日期”面对消费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日期是食品标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食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对食品安全的漠视,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正因为食品生产经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任何一个影响安全的细节都容不得丝毫松懈或放任,看似微小的生产日期标注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故本案最终判决食品生产商与食品经销商共同承担产品被下架投诉的损害结果,并及时向食品生产商和食品经销商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以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虽然食品生产商已被注销登记,但其清算组成员仍应对被注销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切实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承办法官:民三庭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