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起,刘某、曹某、曹某某、秦某等9人在外省市一地下工坊内生产假冒品牌白酒后,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同年12月案发,共计销售假冒酒品金额合计超百万元。2024年9月1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曹某、曹某某3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秦某等6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以上9人有罪刑罚。
案例回顾
“内部酒”多买多送?
2023年12月初,男子小刘(化名)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报警称自己上当受骗了。小刘称,11月末时他接到推销酒品的电话,对方“忽悠”道“有一部分剩下的内部特供茅台酒”,问他要不要。小刘心动,随后对方又称“多买可送赠品”,小刘花费平均每箱550元购买了一批所谓“内部特供茅台酒”。
白酒到货后,小刘经品尝发现酒味很淡,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遂选择报警。警方根据发货线索抓获刘某、曹某等人在内的9人犯罪团伙,2024年4月18日将该案移送至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查明案件事实:
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2023年9月刘某、曹某、曹某某三人合谋成立A酒业有限公司,准备制造销售假酒。三人商议共同出资共同收益,在无相关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习酒等品牌白酒。其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料包材,并与曹某共同负责生产,曹某某负责财务,以每箱80元至95元从他人处购进假酒基酒。
此外,秦某于2023年8月在当地成立B酒业公司,专门租赁了办公地点和销售点,聘请舒某为销售主管,负责公司运营管理,钟某等人为销售组长,卢某等人为销售员。该B公司从上述A公司购进假酒予以销售,所有人员均知晓公司所销售的系假冒品牌白酒,仍然为利所图,参与犯罪活动。
快递员加入,犯罪网铺开
2023年6月,快递员陈某因收入不高,开始进购假酒并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寻找客户的方式加价对外销售。2023年11月起,更多的快递员加入这一犯罪团伙,熊某就是其中之一,他不但帮助团伙运输假酒,更使用自己朋友的银行卡进行货款代收,将销售金额的2%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团伙成员尽数获罪
2023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等人的犯罪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并扣押800余瓶带有茅台商标标识的成品酒、酒瓶、压盖机等制假原材料和设备。经鉴定,上述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经审查,刘某、曹某、曹某某共同收取上述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的货款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秦某、舒某共计销售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110余万元,钟某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卢某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陈某销售金额为90余万元,熊某代收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商品货款共计130余万元。上述9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曹某、曹某某3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秦某等6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刘彪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
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成员
检察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刘某、曹某等9人在贵州省遵义市的地下工坊,大肆生产假冒品牌白酒并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百万元。此类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品牌权利人的声誉与利益。针对这一案件,检察官为您解读如下:
一、法律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曹某、曹某某三人合谋成立酒业有限公司,在无相关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茅台、五粮液、习酒等品牌白酒。他们购买原料包材,负责生产环节,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品牌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破坏了市场的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品牌的商业价值和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秦某、舒某、钟某、卢某、陈某、熊某等人,明知所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白酒,仍然为了谋取利益积极参与销售活动。秦某专门成立公司,聘请人员负责运营管理与销售;陈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寻找客户销售假酒;熊某不仅帮助运输假酒,还代收货款。他们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商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其危害后果是将假冒商品推向市场,误导消费者,进一步扰乱市场秩序。
二、警示教育:守护市场秩序,远离制假售假
(一)对企业和个人的警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团伙的严厉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警醒。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妄图通过制假售假谋取暴利,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任何违反商标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制假售假行为,切勿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通过合法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赢得市场份额,而不是走制假售假的歪路。
(二)防范建议
消费者层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仔细查看商品的包装、标识、防伪标志等。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商品,要保持谨慎,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可疑商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企业层面:品牌权利人要加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和维权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同时,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产品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防止内部人员参与制假售假活动。
社会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此外,社会各界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抵制制假售假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市场经济中,唯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中,刘某等人因贪图私利,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警示我们,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自身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资料:青浦检察
编辑:朱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