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屏幕上琳琅满目的商品
质量却良莠不齐……
商家信誓旦旦担保的背后
是不知真假的隐患……
令人食指大动的佳肴食用后
带来的却是食品安全问题……
你是否经历过这些情况?
是否面临自身权益被侵害却不知所措?
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应邀走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将庭审“搬”进校园
为全体师生展现最直观的庭审现场!
倾听法理争鸣,维护自身权益!
活动背景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恰逢华中科技大学第二十五届大学生科技节,东湖人民法庭将巡回庭审开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报告厅,推动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同学用创新的思维在实践中直面消费者在权益保护方面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
活动现场
本次庭审案件涉及消费者购买假药后,药品经营者的责任认定问题和赔偿问题。
本案中,原告持医院处方到被告处购买处方中药方剂,后发现购买药剂中有一味为假药,遂向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积极发言,向法官询问问题。
“既然职业打假人是知假买假,为自己牟利,那是否会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法官吴边表示,上述情形具体要看其谋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如果是常规的合理的维权方式,则是其合法权益的体现,则不构成犯罪而是民事纠纷,比如索要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或行政机关投诉、提起诉讼等。但是如果他以此要挟索要高额赔款,或者以“网络曝光”“散发传单”等不合理的方式来要挟索要赔偿,则确实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参加庭审的同学身临其境
感受真实庭审过程
了解食品药品案件纠纷的审判程序
深入了解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法律知识
切实感受到法治精神
提高法治意识
专家点评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的特色,大陆法系在私法领域基本不适用此原则,但我国借鉴了此做法。此规则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对不法商家起到了威慑作用,提高了食品药品市场的规范水平,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信通过本次活动,可以让同学们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点,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基础。”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谭佐财老师作为点评人、与谈人,就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相关法律赔偿问题进行讲解,对庭审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关键问题进行专业剖析。
法条聚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15
来 源 | 东湖人民法庭
编 辑 | 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