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卡券存在多个核销主体,实际收款方负有退款义务;明知道网红景点不开放,旅行社还列入旅游行程单被判退费……3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法院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团购卡券存在多个核销主体,实际收款方负有退款义务

钱某在某直播平台“YJ”直播间购买一张含20次私教课程的团购券,并在“YJ”线下门店核销该订单。后“YJ”关闭全市所有门店,不再提供服务。钱某起诉要求退还全部预付款。审理中发现“YJ”主体复杂,存在使用多个主体经营的情况。经向某直播平台发函确认,案涉订单的实际结算商户为文体公司。

法院认为,文体公司作为实际收款方,与钱某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文体公司未能依约提供服务且关闭所有门店,负有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的法定义务。故判令解除钱某与文体公司间的服务合同,文体公司退还钱某全部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

经营者隐瞒债务注销闭店,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年人赵某在健康公司线下门店购买数十盒保健品,双方约定赵某可根据产品服用情况分批到店提货。赵某尚未取完产品,该门店就已停业。经查询,健康公司已注销登记,某科技公司系其全资股东。赵某诉至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为健康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手续时,承诺其已将健康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现健康公司未退还赵某货款,某科技公司承诺不实,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令某科技公司向赵某退还未提货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案例三:

消费者多次购买“三无”药酒,法院:十倍赔偿要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

施某在商贸行的某平台店铺先后三次购买药酒共18瓶。施某主张案涉药酒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标签上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号在网上无法查询,故诉至法院,要求商贸行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案涉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施某可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主张十倍赔偿。施某第一次购买案涉药酒后应当知晓该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之后又两次购买的行为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范围。故判令商贸行退货退款,并按第一次订单价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例四:

明知游戏存在“bug”却不修复,游戏公司被判退费

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吴某充值9万余元以体验游戏公司开发的某游戏。2021年5月30日,吴某向客服反映游戏存在漏洞,客服回复对该漏洞已知情。后吴某又陆续充值1万余元用于经验加速提升等。后吴某认为游戏公司明知游戏存在漏洞而未予修复,构成欺诈,主张退还全部充值金额并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游戏公司未采取措施修复漏洞,导致吴某2021年5月30日之后的充值行为未能实现充值目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该期间1万余元费用。吴某明知游戏存在漏洞仍持续充值,未因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对其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五:

换了老板要求再交费才能用预付卡?法院:属于违约

孙某通过预付充值成为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李某)的“超级会员”,双方约定预付额度内消费项目不限且有多重优惠。后美发店发生转让并变更经营者为周某。孙某继续消费时,被告知升级项目需另外收费。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预付款项。

法院认为,孙某办理的“超级会员”预付卡并未限制使用范围,美发店要求升级项目额外付费显属违约,孙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对其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周某自愿加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令解除合同,李某、周某对案涉未消费预付款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案例六:

智能集成灶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法院: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

李某在销售人员推荐下购买了某品牌智能集成灶一台。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向门店反馈该灶具存在红火、自动启停、按键不灵、燃气泄漏等问题。经数次维修并更换主板,前述问题仍未解决。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认为,智能集成灶应具备基本的安全使用性能。李某反映使用问题后,家电公司多次上门检修并更换设备主板仍无法解决,足以说明该灶具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李某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案例七:

网红景点未开放仍被列入旅游行程单,旅行社被判退还部分费用

独库公路、巴音布鲁克等网红景点已在官网上发布关闭公告,但旅行社仍将前述景点置于首页进行宣传。韩某为游览上述景点,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上述网红景点被列入行程单。行程开始后,韩某到达景区时,旅行社谎称景点临时关闭维修,要求以附近其他景点代替。韩某认为旅行社违约,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院认为,行程信息系旅游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对行程信息负有谨慎查询、核实及告知义务。案涉网红景点在官网已发布关闭公告,旅行社应当知道该景点不开放,但其仍利用该景点招徕游客,致韩某未完全实现旅游目的,应退还部分费用。

案例八:

消费者充值后当晚想退款被拒,法院:支持退款

王某为接受医美服务在医美公司预充值,并在知情同意书及会员消费明细上约定,一旦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付款当晚及次日,王某与公司联系退款事宜。因公司不同意,王某向江苏省消保委投诉,江苏省消保委支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法院认为,知情同意书和会员消费明细中关于不得退款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王某在付款当晚及次日即多次与医美公司沟通退款事宜,未超过合理的冷静期。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故判令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扣除赠品费用)。

案例九:

3.8万元买到二手水淹车,销售者隐瞒车况被判赔偿

魏某在二手交易平台花费38000元向沈某购买二手小轿车一辆,沈某明确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火烧或水泡。魏某收到车辆后,得知案涉车辆曾进行过二级水淹清洗项目。魏某要求退车退款,但沈某未予回应。后魏某继续使用案涉车辆,并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法院认为,沈某长期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二手车辆,具有盈利性质,符合经营者身份。案涉车辆存在水淹清洗情况,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沈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沈某过错、车辆购买价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令沈某返还6000元购车款。

案例十:

消费者在购物通道台阶处摔倒,超市被判赔偿30%

郑某在某超市消费时,不慎在超市购物通道的台阶处摔倒。该台阶分割处原粘贴的“小心台阶”提醒标志已大面积破损,通道实际可行走宽度约60厘米,上下台阶地面分割界限不明显。后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某超市未及时更换破损严重的安全提醒标志,通道设置不尽合理,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和维护设施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某超市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超市对郑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实习生 何君怡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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