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

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

被最高院工作报告采用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元系岳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张某元在他人介绍下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不抵债。张某元在组织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申请破产后,于2021年6月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查报告》,以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2021年7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8月2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发布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其间,破产管理人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金额为人民币1.28亿余元(币种下同)。2022年11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经查,在公司申请破产前的审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元向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被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算工程费用、虚列公司借款、应付款等方式虚构公司债务共计2800余万元。基于此,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

另查明,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元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他人用于偿还张某元的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资金数额共计59万元。案发后,张某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情况】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元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元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因法院审查后驳回其破产申请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虚假破产罪判处张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张某元返还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唤醒了处于“休眠期”的虚假破产罪名,明确了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认定,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性参考。岳阳法院依法惩治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构建公正诚信、进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 李玉清

初审 | 李辉品

复审 | 卢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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