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17万元工伤赔偿金终于转入了老余的账户。

老余一直在包工头王某的手下干活。2022年4月,老余从工地的脚手架上不慎跌落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经过劳动仲裁,老余的工伤赔偿金额为18万元。

人社部门认定该工程的承包方A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A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未获法院支持。2024年3月,A公司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重庆一分院”)申请检察监督。

受理案件后,办案组通过调查核实查明,2022年初,A公司将其承包的重庆某金融街建设工程的装修项目陆续分包给B公司和王某。未料,B公司随后也将其承接的装修项目转包给了王某。案涉公司、行政机关及相关证据均证实老余受伤的施工区域实则系B公司承包项目所在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将承包项目转包给了王某,B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24年7月,重庆一分院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重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老余得知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消息后,屡次拒绝和检察官沟通。同时,他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公司一方因不停地诉讼、应诉,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老余也一直未拿到赔偿金。”检察官认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就是促成双方和解。

“我只想早日拿到赔偿金,拆掉腿里的钢板,重新回去工作!”经过办案组一次又一次地释法说理,老余终于转变了思想,表示出了和解的意愿。办案组又立即对A公司、B公司开展释法工作。最终,A公司和B公司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月7日,A公司、B公司和老余达成和解: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17万元赔偿金;A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法院裁定终结审查。老余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检察日报 陈伦双 张博 刘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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