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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林建国与张秀兰为原配夫妻,育有林晓峰、林晓辉、林晓琳、林晓宇四名子女,林建国于2017 年离世。
(二)房屋产权前期确认
S 号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此前调解书确定 S 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李华名下,分东、西两院。东院有北房三间、东厢房三间,西院有北房三间、东厢房三间、西厢房四间,其中北房六间属祖业产。且达成协议,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林建国所有。
S 号东院房屋建设出资情况:调解书确认 S 号东院内北房三间、东厢房三间由林建国夫妇所建,林晓琳、林晓辉、林晓宇对东厢房建设有出资,双方协议 S 号东院内东厢房北数第一间归林晓辉所有、北数第二间归林晓琳所有,北数第三间归林晓宇所有。
(三)争议协议及遗嘱相关情况
《分家协议》:林晓琳提交《分家协议》,内容为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分别归林晓辉、林晓琳、林晓宇所有,原因是林晓辉、林晓琳、林晓宇曾出资翻建北房三间,且林晓峰未尽赡养义务。协议落款处有张秀兰、林晓辉、林晓琳、林晓宇签名,张秀兰代林建国签名并由林建国按手印。张秀兰、林晓辉、林晓宇认可协议,林晓峰以林建国身体状况不佳、未通知其到场为由,不认可协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遗嘱》:林晓琳提交《遗嘱》,内容为林建国、张秀兰将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分别分给林晓辉、林晓琳、林晓宇,林晓峰的平房已提前继承。遗嘱有张秀兰签名、林建国名章印,林建国姓名由张秀兰代写并加按手印。林晓峰以林建国身体状况差、意识不清醒为由,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曾申请鉴定林建国手印真实性后撤回。林晓琳提交林建国住院病案、视频光盘证明林建国意识清醒,林晓峰称视频中张秀兰话语有引诱性。
(四)A 号房屋情况
林晓琳提交A 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林建国与林晓辉签订的《赠与协议》、赠与契税及印花税发票,证明 A 号房屋已由林建国赠与林晓辉并完成登记。张秀兰、林晓辉、林晓宇认可,林晓峰以分割财产需子女都到场为由,不认可证明目的,要求分割 A 号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晓琳请求判令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归其所有。
(二)被告诉求
张秀兰同意林晓琳诉求,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确认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二、三间归属。
林晓辉同意林晓琳诉求,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要求判令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归其所有。
林晓宇同意林晓琳诉求,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要求判令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归其所有。
林晓峰不认可《分家协议》和《遗嘱》,要求继承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并在本案中依法分割 A 号房屋。
(三)核心争议
《分家协议》和《遗嘱》是否真实有效,S 号院内北房东数三间房屋的归属问题。
A 号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应否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归林晓辉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归林晓琳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归林晓宇所有。
驳回林晓峰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归属判定依据
S 号院房屋:S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属于林建国、张秀兰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处分。《遗嘱》虽无林建国本人签名形式有欠缺,但结合《分家协议》以及能证明林建国意识清醒的视频光盘,可认定将三间北房分别给予林晓辉、林晓琳、林晓宇是林建国与张秀兰真实意愿,法院支持三人主张。
A 号房屋:A 号房屋登记在林晓辉名下,依据林晓琳提供的赠与协议及相关产权登记材料,表明林建国已将房屋赠与林晓辉,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故法院不支持林晓峰分割 A 号房屋的主张。
(二)证据采信与认定
《分家协议》:林晓峰虽质疑林建国签字按手印的真实性及协议程序,但未能提供有力反证。协议有其他家庭成员签名,且与后续遗嘱及房屋实际情况相互印证,具有较高可信度。
《遗嘱》:林晓峰对林建国手印及遗嘱真实性存疑,虽申请鉴定后撤回,但林晓琳提供的住院病案和视频光盘一定程度上补充了遗嘱真实性的证据链条,法院综合判断予以认可。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全面性
在此类涉及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收集全面、关联的证据至关重要。如本案中,不仅收集了《分家协议》《遗嘱》等直接证据,还收集林建国住院病案、视频光盘等间接证据来佐证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体系,有力支撑当事人诉求。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多地挖掘与案件相关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主张。
(二)法律关系的精准解读与运用
清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关系是胜诉关键。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遗嘱继承、赠与等法律关系。律师需精准把握各法律关系内涵及适用条件,如在判断遗嘱有效性时,结合遗嘱形式要求及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在处理赠与房屋产权认定时,依据不动产登记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