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案例背景: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常见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获取商品或者服务(即预付式消费)。2025年2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预付式消费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提示消费者“先享后付”可能存在诸多隐患,需谨慎防范潜在的法律“陷阱”。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为提前锁定消费者,通常通过提供较高优惠力度、免费体验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充值,但因为商家跑路、服务质量缩水等引发退款难、维权难等问题,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21日,赵某(作为乙方)与某体育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某健身会员合同》,合同中包含特别声明条款:“如乙方违约,向甲方申请退费,乙方需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消耗课时按优惠前价格扣除,退还余款;有效期内未完毕之节数,将自动视为会员放弃使用之权利,会员不得要求退还该金额或转他人使用”。

赵某认为,某体育公司于2022年10月开设新店后,存在健身环境质量下降、频繁更换教练等情况,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赵某提供健身场所以及相应服务,已构成违约。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未消费的课时费。

法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民终4151号判决书),结合预付费模式交易特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平衡以及案涉合同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等客观情况,判决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酌情判令某体育公司退还赵某剩余课程费用的80%,已消耗课时的费用按照优惠后单价予以扣除。

律师分析:

针对预付式消费面临的维权难题,国家有关部门正逐步完善相关监管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的解除权、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以及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第一,关于消费者的解除权:

消费者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理由常常包括店铺搬迁导致接受服务不便利、服务人员变更、经营者承诺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转给第三人履行等。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对消费者因以上合理理由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作出了明确认可。

由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生活消费领域的服务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业信任,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并且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预先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消费者往往承担更高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终止双方的合同,若经营者无过错,法院会酌情判定消费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剩余预付款能否退还?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日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了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和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原则上已消费价款按照原价计算,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原则上已消费价款按照折扣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若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例如店铺停业、关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但若消费者无法提供经营者违约的证据或者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通常法院会酌定扣除已消费价款后退还剩余金额。

第三,“一经付款,不予退费”条款是否有效?

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经营者往往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此类合同中常约定“一经付款,不予退费”,明显属于未预留与消费者协商空间的格式条款,消费者难以要求修改此类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属于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内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主张不予退款的,法院也会判断该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一经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

第四,消费者是否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次征求意见稿也细化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具体情形,包括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等。另外,经营者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等欺诈行为,有权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但是由于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举证困难等原因,消费者证明经营者欺诈的难度往往较大。

鉴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风险,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服务时,应当提高警惕。具体而言:首先,关注经营者动态。了解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经营资质及市场评价,尽量选择资质证照齐全、规模体量大、诚信度高的商家,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以及商家的口头承诺。

其次,尽量避免高额充值,优先选择按次、短期预付,减少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分配预付款。

再次,注意与经营者签署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预付款的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发现不合理之处时及时提出异议。同时,索要发票或者收据、宣传承诺等重要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利用法律途径维权。如果遇到消费纠纷,及时与经营者协商,一旦遇到经营者违约拒不退款、恶意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孙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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