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准确把握了养老服务合同的人身属性特征,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充分考量了老年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需求。通过司法裁判确立的"服务稳定性"标准,为规范养老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以案释法494,单方变更养老环境违约案
本案裁判准确把握了养老服务合同的人身属性特征,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充分考量了老年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需求。通过司法裁判确立的"服务稳定性"标准,为规范养老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件简介
时年68岁的向某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养老服务地点为重庆某养老基地,期限三年,费用总额4.8万元。签订后,向某预付了养老费3.2万元,入住重庆养老基地。一年后,该养老基地因经营问题暂停运营,服务方在未与老年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向某转至云南、四川等地的合作机构接受服务。这样多次辗转异地导致生活不便,向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用,但协商未果,向某提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用2.1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征得原告同意,单方面变更服务地点达三次以上,明显超出合同约定的"临时性调整"范畴,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被告方退还原告服务费1.65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作为涉老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警示是:
1.契约精神不可违
合同约定的养老地点属于核心条款,涉及老年人对养老环境的选择权。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本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变更核心条款,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原则。
2.服务对象特殊性需重视
老年群体具有身体机能衰退、环境适应力弱等特征,频繁变更居住场所易引发健康风险。服务方在合同履行中应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需调整服务方案时应充分保障知情权、选择权。
3.预付费管理须规范
养老服务行业普遍采用预付费模式,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留存不少于30%的风险准备金。本案被告将预付款直接用于异地机构合作,存在资金混同风险。
对老年消费者的的警示是:
1.选择养老机构要审慎,签约前要了解机构的资质、经营期间的信誉,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涉诉情况,优先选择加入行业协会、购买责任险的机构。
2.细化合同约定条款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地点变更条款",限定变更次数、距离范围及补偿方案。对于"可调整服务地点"等格式条款,可要求单独说明并留存沟通记录。
3.注意留存履约证据
妥善保管缴费凭证、服务记录单,对服务环境变化及时拍照取证。如遇服务调整,应要求机构出具书面通知,通过邮政EMS等可溯方式提出异议。
三、相关法律
《民法典》规定:
1.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若合同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则另一方有权解除该合同。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若经营者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商品或服务,须严格履行约定。如未能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或退还预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