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检公诉刑不诉〔2021〕Z48号"为样本的分析
观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形成"以贷补损"默契时,可以否定认定行为人构成刑法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辩护人应着重构建"银行过错-风险可控-利益衡平"的三维论证体系,通过解构金融机构的"受害人"地位,实现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限缩性解释。
一、案情导引与争议焦点
在"北检公诉刑不诉〔2021〕Z48号"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组织他人申请贷款的方式承接银行不良资产,虽存在贷款用途与申报不符的情形,但基于银行系统的异常审批行为、贷款事由的合理辩解,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形成"以贷补损"默契时,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刑法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
二、法理分析: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与适用边界
(一)主观要件的双层过滤机制
1. 非法占有目的之排除
本罪剥离"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素,在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场景。本案中,李某某将贷款资金实际用于清偿既有债务、承接不良资产,未实施转移资产、挥霍资金等典型侵财行为,其主观上不具备"排除权利人占有"的意图。
2. 欺诈故意的相对性认定
"欺诈手段"的成立需以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为前提。当银行明知贷款实际用途仍配合完成审批时(如本案中5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明显违背常理的审批通过),实质上形成了"通谋的虚伪表示",此时借款人的虚假陈述因未动摇银行的处分意思,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诈。
(二)客观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判断
1. "重大损失"要件的司法激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现行刑法规定,仅当欺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时方可构罪。本案中贷款虽未按申报用途使用,但通过足额抵押物清偿、承接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负债表等操作,实质上避免了金融风险的扩大,难以认定具备刑法要求的法益侵害性。
2. 金融机构过错的归责阻断
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存在三重过错:一是对借款人资质的形式审查(如自然人获取500万元贷款未作实质调查);二是抵押物评估的放任(明知抵押物属关联企业仍予接受);三是审批流程的倒置(先有承接不良资产安排后有贷款审批)。这种系统性失职行为阻却了刑法对借款人的单向归责。
三、辩护策略的体系化建构
(一)证据层面的抗辩路径
1. 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
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抵押物处置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贷款资金最终流向具有债务清偿性质,未脱离金融监管体系。特别需证明承接不良资产与发放新贷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
2. 挖掘金融机构的参与痕迹
申请调取银行内部审批记录、工作人员通讯记录等未随案移送证据,证明银行对贷款真实用途的明知状态。重点核查"以贷还贷"操作是否属于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常规手段。
(二)法律适用层面的抗辩要点
1. "双重欺诈"理论的引入
主张仅有"单方欺诈"不构罪,需证明银行在放贷决策时未受实质误导。
2.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阻却
对于存在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纠纷,坚持"先民后刑"处理原则。通过确认抵押合同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等民事程序,阻断刑事追诉的正当性基础。
(三)刑事政策的解释运用
1. 金融创新与风险分担的平衡
强调不良资产处置中必要的交易弹性,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关于"以贷还贷"的特殊规定,主张此类操作在特定监管框架下具有合法性空间。
2. "实质出罪"理念的贯彻
运用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论证对企业纾困行为的司法包容性。
四、类案处理的范式启示
本案的处理折射出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审查标准的重大转向:从形式化的"要件符合性判断"转向实质化的"金融风险综合评估"。辩护人应着重构建"银行过错-风险可控-利益衡平"的三维论证体系,通过解构金融机构的"受害人"地位,实现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限缩性解释。
(注:本文论证需结合具体案情补充证据细节,辩护策略应根据各地司法实践差异调整适用)
个人观点,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