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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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文将详细解读加班费依据、类型、计算方法以及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法律风险,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一、加班费的定义

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员工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时,依法应当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加班费的支付是基于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因此需要给予相应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加班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工作日加班,即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二是休息日加班,在休息日(通常为周六、周日)安排员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200%;三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安排员工工作,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300%。

需要补充的是,自愿加班和加班已调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诸如员工因为工作能力补足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主动要求加班,且用人单位未强迫或变相强迫。或者员工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常见于双休日加班后,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员工补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费的计算需要明确员工的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计算比例。通常为员工的月工资,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部分地方可能规定工资基数为员工的平均工资,具体以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为准。员工实际加班的时间,通常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最后根据加班的具体类型分别以150%、200%或300%进行计算。即加班费 = 工资基数 × 加班时间 × 加班比例。

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可能面临多个法律风险,首先是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并可能处以罚款。其次,员工也可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可能的赔偿金。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加班费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加班费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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