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未休年假工资一直是劳动纠纷中的高频争议,但是人事争议在适用的实体法律层面与劳动争议存在诸多区别,这也导致人事争议中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问题仍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虽然《条例》中并未明确区分劳动关系与人事聘用关系,但通过《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区别,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享有年休假,如果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仍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故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人事聘用关系中的未休年假工资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不大。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地方性规定

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年休假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三、案例分析

虽然《办法》已规定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但经笔者检索实务中的案例发现,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如在【2019】京02民终157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林某要求A房管所支付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奖金差额,2016年3月1日至31日、2016年12月病假工资,2016年12月5日至今的病假工资差额,2016年和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其进行2016年和2017年年度考核、支付因未考核导致未调整工资基本的工资差额和奖金差额,让其到岗上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未予处理,正确。”其他如【2021】辽01民终1999号、【2020】京0118民初245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如在【2022】沪0115民初6285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被告系事业单位,原告原系被告处在编人员。原告主张的年休假,系双方之间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如在【2021】黑民再1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姜某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诉请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予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以姜某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其他如【2019】沪01民终13789、【2021】京0106民初8470号等案例中裁判者持类似观点。

笔者理解,由于实务中对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本身即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裁判者在是否将未休年假工资纳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同。但自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规定大力宣传与贯彻落实年休假政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样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从这个角度出发,将未休年假工资纳入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无疑可以让工作人员的权益更好的得到保障,因此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

建议: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事业单位应注意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妥善的安排工作人员将年假休完,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也应当征得工作人员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另外,对于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而拒绝休假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注意妥善收集与留存相应的证据,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建议事业单位应注意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裁审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理。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律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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