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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4年秋季卷/总第20卷)

张生 主编

李栋 执行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4年12月出版/188.00元

ISBN:978-7-5228-4736-8

《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本辑是《法史学刊》2024年秋季卷,总第20卷,设置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研究和外国法制史研究四个栏目,共收入论文20篇,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

01

“刘邦戏伤夏侯婴案”探微:以秦治狱视角的重新审视

作者:陈迪,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刘邦戏伤夏侯婴”一案在史籍中记载十分简略,本文结合出土法律文献的记载,重新复原该案的审判程序,指出过去注家“故乞鞫”的注释存在误读,本案不存在“乞鞫”程序,此案是“戏伤”类型案件,因为检举人害怕“告不审”或“诬告”的制裁后果,从而引发了秦汉治狱程序中的“覆狱”制度,造成夏侯婴“系岁余,掠笞数百”的情况。

关键词:乞鞫 覆狱 秦汉治狱程序 戏伤

02

随时之宜——白居易《甲乙判》中的礼法关系论

作者:敖海静,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礼与法是传统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规范资源,礼法关系也是传统中国法律和政治思想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中唐时期,为应对科举考试和吏部铨选试判,选人常借假设性的案例拟判作为模拟练习。白居易的《甲乙判》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恰因其深嵌入唐代官员的铨选制度和程序之中,从而更有可能反映了那个时代有意通过科举而入仕的知识分子的一般性知识结构和思想倾向,以及国家期待读书人所具备的知识、思想和能力,因此也具有了以此入手考察中唐时期礼法关系形态的思想史上的普遍意义。《甲乙判》的判文实际上代表了中唐时期礼、法应用的三个层次:第一,在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在礼所保障的伦理价值更优位或礼制原则明显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的情况下,则直接依礼判断;第三,考量运用礼或法能否达致善治的结果,若否,则要权衡各种不同的礼制和法律原则,此即“从宜”的实践原则。所谓“宜”者,有两个层次:一为权宜,二为合宜,也即“善治”的治理结果。其中,后者既是前者的基础,也是最终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官员必须努力区分规范不同的运用情境和时机,敏锐判断实施礼、法之后的可能后果,将良善的治理作为运用礼、法的最高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运用礼、法“从宜”的原则也可被称为“随时之宜”的原则,而“时”就是“宜”的前提,就是要具体分析的那个具体的问题、情境和时机,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宜”的实现。

关键词:甲乙判 礼法关系 从宜 随时之宜

03

《大明律》中的凌迟及其源流

作者:李勤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孟韵棋,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凌迟的法律化肇始于五代,很可能来自辽代,但也可能渊源于沙陀族旧俗。凌迟被规定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元代《大元通制》以及明代《大明律》等重要法律文本中。《大明律》中直接、间接规定凌迟的有13条和15种情节,涉及11种罪行。明代是凌迟发展的代表性时期,其适用之广泛、记载之详尽、手法之酷烈前所未有。从明代法律实践来看,凌迟在律内和律外都存在。在律内,凌迟主要针对“十恶”犯罪;在律外,凌迟则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手段,皇帝的主观因素为其适用增添了不确定性。凌迟与儒家倡导的仁政理念和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的轻刑化趋势相悖,入律没有正当性,不被视为五刑之正。自出现后,反对声音不绝于耳。儒家士大夫不断推动废除凌迟,但凌迟最终是在清末变法修律中被正式废除的。

关键词:凌迟 《大明律》 酷刑 “十恶” 刑罚文明化

04

“海洋史”视角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调控演化与因应管理

作者龚金镭,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浙江万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摘要:缘于鲜明且典型的朝贡制度,明代海洋贸易研究一直备受学界关注。随着新史料的挖掘和研究视角的扩展,学界涌现出不少明中后期的海洋贸易模式和东南沿海地方社会转型研究。明代海洋贸易制度与海洋贸易的研究较为丰富,本文试图还原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原貌,从“海洋史”视角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不是简单地突出当时的中国在海洋史中的重要性,也不是在海洋史中机械地增加当时中国的内容,而是在坚持不同文明和区域之间互动的基础上,强调一种“去中心”的海洋史。同时,将视野从浙闽广等东南沿海区域慢慢扩展到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及东南亚国家,晚明时期西欧国家的到来与中国在法律制度问题上又产生了新的碰撞,所以应更为直观深入地探讨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背后缘由,更详尽有力地补充传统解释以及探讨“海洋史”等研究视域。

关键词:明代中后期 海洋贸易 因应管理

05

论中国古代“亲属相殴”之法律经验及启示

作者张亚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山西财经大学社会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中国古代律学中“亲属相殴”条体现在法律及实践中,《大清律例》体现在“殴祖父母父母”“妻妾与夫亲属相殴”“殴妻前夫之子”“妻妾殴故夫父母”“殴期亲尊长”“殴大功以下尊长”“同姓亲属相殴”等律文中,“亲属相殴”律最终在清律中定型,均较唐律加重处罚。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分尊长犯卑幼和卑幼犯尊长这两个方面考察,反映了清廷意图营造和睦的亲属关系,但现实与此恰恰相反,亲属关系因琐事或细故变得更加恶化。我国当代“亲属相殴”立法观念体现在《民法典》《刑法》《反家庭暴力法》中,放弃了传统律学“亲属相殴”律中“亲亲尊尊”的消极方面,继受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维护亲属关系和睦的积极方面,更好地保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

关键词:亲属相殴 亲属法律文化 家庭暴力

06

律典之得失与律学吸纳:明代私家律学著作与清代律典的编纂

作者:李守良,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清代积极吸纳明代私家律学著作编纂《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三部法典,起到了连缀上下文、明确概念和罪名、改变律文间及律例间失轻失重的状况等积极作用。清代吸纳私家律著编纂法典时注重社会发展对立法的影响、立法与司法的结合、律例间的契合等因素,也注意在比较私家律著的基础上择优吸收。清代积极吸纳明代私家律学著作编纂法典,虽偶有律意不明之失,也有律例失调、畸轻畸重之弊等状况,但充分疏解了律意,补律所不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明代 私家律学著作 法典编纂

07

论夏炘《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对《大清律例》的利用

作者:张田田,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殷盛杰,郑州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助教。

摘要:清中后期夏炘所编的《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以下简称《易解》)是圣谕宣讲与律例相结合的普法典型,其主旨可归为“孝悌睦族”“重农务本”“隆学知法”“息诬远罚”四类内容,其中征引律例85条,大部分对原文有所加工,虽因后期加工而产生一定误差,但瑕不掩瑜,整体上兼顾了圣谕宣讲的相关性与法律知识的准确性。《易解》在清代利用律例宣讲圣谕的一系列作品中影响较大,编者的目的主要是让百姓知法而畏法、守法以远刑,是以对法律知识的利用方式服从于宣讲目的,引用律例灵活务实,并不要求绝对精准,因此呈现简化律例原文层次、删去复杂款项以调整量刑等差和入罪限制,以及在特定事项上倾向于展现重刑等风格。

关键词:《大清律例》 圣谕宣讲 普法 法律知识 《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

08

宽宥与严惩:清代恤幼法规研究——以致毙人命为例

作者:秦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恤幼矜弱是中国传统法典处理未成年杀人案件的基本原则。《大清律例》虽然继承了这项原则,但并非一味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发落,而是从案件实际出发,将“老小废疾收赎”律中单一的年龄标准细化成年龄差距的“幼”和无理欺侮的“弱”两项具体适用条件。这种因案生例的做法,不仅反映了中华传统法文化注重实用理性的思维和习惯,而且充分体现了传统情理观念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为当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

关键词:大清律例 恤幼 未成年人 情法之平

09

清代禁赌的法律制度初探

作者:白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讲师。

摘要:《大清律例》“赌博”条对于参与赌博、开设赌局、造卖赌具等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设置专门的条文禁止旗人赌博。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赌博行为的查禁力度,清廷不仅要求官员们保证自身不参与赌博,还对其设置了稽查职责,使得失察的官吏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关键词:赌博 开设赌场 制造赌具 失察责任

10

以民治私:清代私盐治理中的保甲制度(1736-1850)

作者:王东阳,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清代私盐治理中,国家在制度层面主要通过州县保甲和盐务保甲治理私盐。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为分界点,此前两淮、两浙等地专设盐保甲治理私盐,在改土归流之地、灶户相对分散的区域将灶户编入州县保甲统一管理,防治私盐。乾隆二十二年后,随着此前马朝柱案的爆发、会党盐枭与基层吏治问题的显化,清廷决心改革保甲法,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新保甲法正式将盐务保甲作为一种制度类型,将其从地方办法上升到国家法层面,至此,部分盐区、地区开始了盐务保甲制度的扩散与完善。

关键词:私盐治理 保甲制度 盐务保甲

11

从状词草稿看清代的诉状制作

作者:冯学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结合不同家族保留下来的状词草稿及诉讼文书,可以考察出传统社会中更为完整的前诉讼过程,而不像官方诉讼档案那样,所能展示的只是状纸到达官府之后的阶段。俗谚云“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对状词草稿进行分析,可使我们了解状纸进入公门前的情况,其间的涂改、修饰、润色,“赖词”的反复添加,可以细致地反映出作状人的法律知识、诉讼心理、公门经验等。且家族文书的诉讼状词草稿绝非讼师所作,通过分析作状人的身份可以使我们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资源提供者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诉状 草稿 讼师 诉讼经验

12

旧局新政:清末徽州基层社会治理(1907-1910)——以《陶甓公牍》为材料

作者:韩秀桃,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清末社会转型是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推衍变革的大事件,以基层社会为观察视角,得以管窥转型期社会治理的实证表现。《陶甓公牍》是清末徽州最后一任知府刘汝骥的政务汇编,融吏、户、礼、兵、刑、工传统六部与学科、宪政科、法制科为一体,展现了1907~1910年徽州一府六县社会施治实态。其中,法制科收录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调查报告,记录了清末法制调查在徽州基层社会的实施情况,反映了转型时期基层社会法治效果。身处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节点,地方政府既要解决传统治理的老难题,又要面对新政实施所带来的新问题,体现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的时代性、地方性和自适应性。

关键词:清末徽州 基层社会治理 法制调查报告 《陶甓公》

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

13

从宗法制到扶养制——法定继承制度百年变迁

作者:付春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自清末到当代《民法典》的法定继承制度变迁,揭示继承的依据从宗法关系到扶养关系的变化过程,探讨引发制度变迁的相关社会因素。思考百年以来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规律,或可为展望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前景提供线索。

关键词:宗法 扶养 法定继承

14

论中国古代不动产先买权的近代转型

作者:黄雄义,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伴随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鱼贯而入,传统法律体系遭受持续冲击,中国古代不动产先买权亦不得不选择适时转型。在法律形式层面,从民间习惯法转为判决例;在基本内容层面,从多元权利主体转为有限权利主体,先买权之主体范围被缩小,行为效力之判断则增加;在思想基础层面,从中国固有伦常转为近代法理;在社会功能层面,则从维护宗法家族利益转为促进不动产交易。实现转型后的不动产先买权,有效改善了多重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政府借其推动了土地制度的改革,民众以此获得了市场交易自由,不动产本身亦获得了更为充分的利用。

关键词:不动产先买权 亲邻 习惯法 判决例 宗法

中国革命法制史研究

15

湘赣苏区的工农民主法治探索

作者:夏新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雯聪,山东潍坊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科员。

摘要: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启了通过工农民主法治进行区域治理的初步探索,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以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基础,湘赣苏区的工农民主法治主要围绕民主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实践展开。在政权建设方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保障政权的民主性:一是制定《湘赣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建设层次清晰的民主政权组织,畅通苏区工农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二是贯彻选举法,形成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体系,动员与引导苏区工农群众通过选举实现民主权利。在民主法治实践方面,一是通过领导工人运动、贯彻实施《中华苏维埃劳动法》和湘赣苏区颁布的《劳动法执行条例》以保障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进行土地法实践保护农民阶级,推翻封建土地关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三是通过颁布《婚姻条例》和文化教育法规改革社会风气,进行社会治理,倡导男女社会地位平等。对工农利益的保护是湘赣苏区法治建设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湘赣苏区 工农民主政权 法治 区域治理

16

货币宪制与经济民主:从陕甘宁“边币”切入

作者:韩伟,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摘要:抗战时期,中共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独立发行了适用于边区的“边币”,边币上承西北苏区“苏币”,下启华北解放区人民币,打破了国民政府“法币”对货币的垄断,开启了货币制度独立化、民主化的尝试。从货币宪制的角度重述边币,不仅可以一窥内含于人民币的法律历史叙事,也能够为将来建立更合理、“更中国”的货币宪制提供智识资源。

关键词:经济民主 人民币 货币宪制 陕甘宁边区

17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红色司法理念传承的本质特征——以哈尔滨解放区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邓齐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红色司法理念孕育并形成于农村革命根据地,提炼和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司法为民”精神,在哈尔滨解放区的城市司法实践中得以传承和发扬,它不仅稳定了城市解放区民主政权建立的司法新秩序,也深刻影响着其他陆续解放的城市和新中国司法建设。红色司法理念传承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本质特征,是红色司法理念代代相传的核心和灵魂。

关键词:党的领导 红色司法理念 哈尔滨解放区 人民法院

外国法制史研究

18

古希腊杀人罪的污染与净化理念

作者:胡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黄睿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23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古希腊,杀人不仅是法定的犯罪行为,并且被认为会对城邦产生污染,对杀人罪的法律惩处措施也包含了宗教污染净化的理念。古希腊杀人罪的污染与净化理念,通过后世基督教的刑事罪孽理论对近代犯罪构成要件学说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古希腊 凶杀污染净化 犯罪构成要件

19

严格与自由的悖论——普通法传统下的制定法解释

作者:胡敏,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普通法系中,制定法解释通常由以下三组规则构成:“字面解释规则”“黄金规则”“除弊规则”。相较于宽泛、自由的除弊规则,当代英国法官似乎更偏好谨慎、严苛的字面解释规则。法律解释上的高度形式化不仅是欧陆法官对其英国同僚们的印象,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同行对此同样颇为疑惑。然而,一旦我们梳理制定法解释的法律史便不难发现,自16世纪末形成的“衡平”原则一度以极为自由的方式指导了数百年间英国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这一解释路径缘何终被另一极端替代,若局限于技术诠释,悖论恐很难满意解答。本文尝试从法律和观念史的角度,抽离字面,以综合语境的方式,展示制定法解释在英国转型时代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在普通法英雄爱德华·柯克阐释下的制定法解释确立了以“衡平”为核心的除弊规则,但同时也不可避免代表着制定法解释同普通法传统命运的紧密相连,与英国法官的政治前途同生共死。霍布斯、边沁、马修·黑尔、布莱克斯通,他们对普通法传统的攻守胜败也代表着制定法解释的自由与否。换言之,制定法解释从近代的自由到现代的严格,端赖将之推上历史舞台的普通法传统,而如果脱离普通法传统在近代英国的法律、政治和观念中的上下文,我们自将无法准确理解这一法学悖论。

关键词:制定法解释 普通法 衡平 法律解释

20

国王特权与1624年《垄断法》的制定

作者:张玮麟,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摘要:英国1624年《垄断法》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它根植于国王特权。国王特权是王权的常规权力之外的剩余权力。最初的专利只被用于新技术的引进,但后来逐渐被用于各种复杂的政策目标。下议院对专利权的滥用怨声载道,伊丽莎白一世允许司法方面对专利特权进行约束。詹姆斯一世继位后,在专利问题上变本加厉,国王与下议院矛盾重重。历经数届下议院,最终下议院借助国王的财政困难,与国王达成了妥协,成功制定了1624年《垄断法》。

关键词:国王特权 1624年《垄断法》 专利特许 奖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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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sy

审核:l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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