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年来,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措施惩治“按键伤人”。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呼吁,加快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将网暴行为的侵害对象扩展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诚如吕红兵委员所说,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也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近年来,一些自媒体、测评机构、企业或网民出于引流增粉、索取“消灾费”“公关费”、贬低竞争对手等目的,变成了口吐芬芳的网络“黑嘴”,把一支支网暴毒箭射向目标企业,不择手段地对目标企业进行抹黑攻击,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也戕害了营商环境。
企业往往不堪网暴之扰,在维权过程中付出大量的时间、经济等成本。令不少企业感到无奈的是,面对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且层出不穷的网暴行为,维权手段、维权路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尽管中央网信办组织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已将涉企网络“黑嘴”纳入了整治重点,但在法律层面,企业等市场主体尚不在网暴侵害对象的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四部门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网暴的侵害对象主要限于个人。这意味着,对涉企网暴还没有明确专门的概念、范围、情形、法律责任、治理措施等,当企业受到网暴行为侵害时,难以得到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要窄于个人,受法律保护的“清晰度”要低于个人,能选择的法律武器也要少于个人。
个人遭遇网暴,能用民事、行政、刑事等综合手段维权,企业遭遇网暴,通常只能用民事诉讼、刑事手段维权,能用的行政手段不多,而刑事手段的适用门槛又较高。鉴于涉企网暴呈现出多发趋势,已经成了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有必要提升对涉企网暴的重视程度,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清晰、更有力的反网暴保护。
当前,将网暴侵害对象扩展至企业,赋予企业等市场主体与自然人一样的反网暴“地位”与权利,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对包括涉企网暴在内的网暴行为进行全面遏制打击,可望推动网暴治理进入新阶段。如果短期内不能统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也可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规章、法律解释等方式,将涉企网暴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涉企网暴的概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法律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网络平台的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明确被侵权企业的维权路径和救济手段。
如此有助于扎牢企业反网暴的篱笆,给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平台提供更权威的依据、更有力的武器,也能对社会各界形成清晰的反涉企网暴指引,有助于凝聚反涉企网暴的社会共识。
把企业划入反网暴的法律保护圈内,对企业提供更强的反网暴保障,助力企业安心发展,符合企业的需求,符合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和清朗网络环境的要求,能实现多赢效果,应考虑纳入立法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