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红教育培训中心、连云港市海州区悦尔教育培训中心共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红教育培训中心、连云港市海州区悦尔教育培训中心2家民办非企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2家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因上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无法缴回,公告期满后上述2家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作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29号
邮编:222000
联系电话:0518-83088189
特此公告。
海州区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