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的出游活动本是学生们的快乐时光,但如果活动期间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春游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参加春游:自费玩“北极风暴”时摔伤致残

小李(化名)是某中学六年级学生。2023年4月,学校组织同学们前往某乐园参加春游活动。小李与同学自行支付费用,进入乐园中的“欢乐北极风暴”区域。在该区域,原本应竖直放置的滑梯气垫被堆叠在地面,小李爬上气垫后跳下,导致左手受伤,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小李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旅行社和乐园三方共同赔偿损失26万元。

原告小李家长诉称,学校、旅行社和乐园都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学校作为组织者,应当确保学生的游玩安全,但学校和旅行社没有明确告知学生“北极风暴”禁止未成年人单独入内。

虽然该区域设有身高和年龄限制,但乐园方面却未严格执行,且管理无序,未及时整理地面随意堆放的气垫,导致小李受伤。

被告学校表示,活动前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安排两名老师随行。乐园面积较大,老师无法全程监管几百名学生。特别是“北极风暴”为自费项目,学校和旅行社人员无法进入。事后,学校多次慰问小李并提供远程听课支持,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旅行社表示,与学校签订有旅游合同,主要负责接送学生并介绍游乐项目及安全事项。原告所在的“北极风暴”属于自费项目,旅行社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旅行社认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乐园认为,经营的游乐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原告受伤并非由于项目滑梯,而是爬上附近堆叠的气垫后跳下所致。该区域有明确的身高和年龄限制规定,要求监护人陪同未成年进入。乐园认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乐园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应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考察:事前的预防措施是否合理;事中的安全监管和危险制止是否及时到位;事后的救助是否迅速有效。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证据显示,活动前,学校进行过安全警示教育并下发了相关活动须知,为落实此次活动,与旅行社签订了正规的旅游合同,并安排老师随行。事发时,学生处于自由活动阶段,且乐园面积较大,难以苛求随行老师全程陪同监护每个学生。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和协助治疗,在小李病休期间,慰问并为原告提供远程课程直播便利。综上,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事故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负有告知、警示义务。旅行社负责交通安全,在活动前向学生介绍了游乐项目及安全事项,安排了人员随行。事发后,旅行社提供了事故相关的监控视频,为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证据。由于“北极风暴”属于自费项目,学校和旅行社人员都不能进入,不能苛责旅行社提供超出经营能力和客观可能性的保障服务。综上,旅行社已经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事故责任。

乐园作为专业的旅游场所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重要义务。尽管乐园张贴了身高和年龄限制的告示,并要求监护人陪同未成年游客进入,但乐园未执行这一规定,管理存在疏漏。更重要的是,监控显示,本应竖放在滑梯旁凹槽的气垫,随意堆叠在场地上,且高度近一米,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虽然乐园有工作人员巡视,但未制止原告的危险行为。作为专业场所,乐园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也未按规定监管未成年游客,显然存在过错。因此,应事故负主要责任。

虽然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参与游乐活动时,仍应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事发时,原告已为六年级学生,年满11周岁,理应对危险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原告攀爬气垫并跳下,明显缺乏安全意识。因此,原告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院判决,乐园应就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负30%的责任。原告要求学校、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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