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执行。”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中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规定。这里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害人等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代被害人等被代理人行使部分权利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査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告知”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定义务。较之2012年《规则》,修订后的2019年版《规则》吸收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的内容,增加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该条第二款是关于告知方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即当面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人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人卷。同时,针对司法实践,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受害人众多且人数不确定的情况,增加了公告告知方式,即“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告知并非告知的优先选择方案,只有在满足人数众多或者不确定,并且通过上述口头、电话、书面的方式难以及时告知时,才使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款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无法告知的,应当记明笔录。这里的“无法告知”,主要是指被害人姓名、地址不详等情形。
该条第三款是关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优先于近亲属接受告知的规定。这是针对被害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规定的。根据本款规定,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该条第四款是关于选择告知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能有多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不必也难以一一告知,选择告知一人即可。根据本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沾顺序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的顺序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该条第五款是关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包括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诉讼代理人的人数等问题,均应当参照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