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家庭关系与人员信息

周启鹏与林婉娟为夫妻,育有子女周宇辉和周宇杰。周宇辉与孙女士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周梓豪。其中,周启鹏在2001 年去世,周宇辉于 2008 年离世,林婉娟在 2021 年逝世。

房屋购置及产权情况

2003 年,孙女士与北京 F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2010 年 6 月 25 日,该房屋办理产权证书,登记在孙女士名下。此房屋虽在周宇辉死亡后完成产权登记,但系周宇辉与孙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诉讼背景

因周宇辉遗产继承问题,周宇杰与孙女士、周梓豪无法协商一致,周宇杰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周宇杰申请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5614200 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给予周宇杰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且二被告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周梓豪的份额转由孙女士继承。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周宇杰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二被告支付其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周宇杰称自2005 年起与林婉娟共同生活,对林婉娟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在林婉娟遗产部分应多分。为此,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和林婉娟的住院记录作为佐证。

被告抗辩

被告孙女士、周梓豪认为房屋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应属孙女士个人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同时,周梓豪作为林婉娟的代位继承人,周宇杰主张九分之一份额没有依据。此外,即使房屋存在周宇杰份额,其主张多分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女士称林婉娟在世时与其关系良好,林婉娟曾表示去世后房屋归孙女士所有。并且,孙女士提交周宇辉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证明周宇辉生前身体不好,孙女士对其尽到主要扶助义务,分割遗产时应多分。

核心争议

一是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是孙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周宇辉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包括孙女士对周宇辉的照顾情况是否构成多分遗产的理由,以及周宇杰对林婉娟的赡养情况能否使其多分遗产,还有周梓豪作为代位继承人的具体权益问题。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孙女士所有。

孙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周宇杰房屋折价补偿款623800 元。

四、案件分析

房屋权属判定

一号房屋虽在周宇辉死亡后登记产权,但购买于其与孙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 产权。周宇辉死亡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成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由于周宇辉、林婉娟均未留遗嘱,本案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孙女士作为周宇辉配偶、周梓豪作为子女,都是适格继承人。周宇辉之父周启鹏先于其死亡,周宇辉之母林婉娟在周宇辉死亡时在世,林婉娟是周宇辉的法定继承人。林婉娟死亡后,其应继承周宇辉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不存在周宇辉子女先于其死亡的代位继承情形,林婉娟死亡时未实际取得遗产,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故林婉娟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健在女儿周宇杰继承。

遗产份额分配考量

依据法律,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从二被告提交的证据看,周宇辉生前患多种疾病且多次住院,孙女士作为配偶应尽了主要照顾和扶养义务,法院采纳二被告关于孙女士应多分周宇辉遗产的意见。同时,周宇杰仅主张九分之一份额,结合双方对房屋归属的意见以及周梓豪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孙女士的意愿,法院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由孙女士继承房屋,并支付周宇杰相应补偿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界定财产权属

在处理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的继承案件时,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房屋权属。不能仅依据产权登记时间来判定,需综合考虑购房时间等因素,确保遗产范围明确,为后续继承份额分配奠定基础。

明晰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种情形。律师要深入研究各情形的适用条件,准确判断案件中的继承关系。如本案中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情形的准确区分,直接影响遗产份额的分配。

充分收集与运用证据

无论是主张多分遗产还是确定房屋权属,证据都至关重要。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如本案中双方提交的关于被继承人赡养、照顾情况的证据。同时,要善于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运用,使其有效支撑当事人的诉求。

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庭调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本案中双方对房屋归属及遗产份额转让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庭调解解决纠纷,既能提高办案效率,又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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