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
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近日,有消费者发帖反映,在德城区银座超市(大学路店),竟然买到了过期一个月的食品。
购物小票显示,其于3月2日17时许,通过会员消费,在该超市购买了1瓶依云充气天然矿泉水(进口品牌),金额为:14.5元。
根据瓶身上部的喷印日期,该瓶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8日,保质日期截至2025年2月7日,对比购买日期,过期时间为:24天。
帖子发出后,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连锁商超食品安全管理的质疑。
作为一家大型零售连锁超市,银座超市本应建立严格的商品临期预警和下架机制。然而,此次事件暴露了其在商品流通环节的严重疏漏,过期食品未被及时清理,反而持续上架销售。
此举,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过期食品”的规定,更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不仅是保质期过期的问题,标错日期的现象也要引发重视。而就在前不久,有市民在夏津县银城街道家庭号超市购物时,就发现了日期标错的问题。
在销售的一款名为“金猴超级榴莲”的产品中,包装带上显示保质期为18个月,而喷印的生产日期显示:2024年7月28日,截至日期为:2026年7月27日;如按喷印日期,则保质期又变成了24个月,明显与外包装不符。
如此以来,给消费者在选购与食用时,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可能为后续食用过期食品,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直击“3·15”
如遇权益遭到损害,请拒绝沉默
本文同步推送至: 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