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

淄川法院精执第四团队

组织赶赴滨州邹平市


顺利执结一涉民生借 贷案件



家住淄川区昆仑镇的王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邹平市宫某某、孙某某夫妻二人转账出借300000元并约定利息,后二人未能按期偿还,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及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申辩,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判决宫某某、孙某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宫某某、孙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王某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2025年2月26日下午,王某委托其子至办案部门向承办人员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子手持一份尚未签章的轧钢设备转让协议,称被执行人宫某某将于当日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上述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李某某以180万元价格将其轧钢设备转让于宫某某,且首期款50万元已于前一日经案外人董某某账户支付完毕,余款以同样方式于当日支付完毕,付款完成后设备即归宫某某所有。且经了解,宫某某已同时联系外省客户高某以210余万元价格无缝转让上述设备,现阶段宫某某与高某正于设备所在厂区转移运输上述设备。经过对上述线索信息的综合分析,精执四团队认为不但指向可确定权属被执行人的重大财产线索,还存在转移财产的重大风险,需立即采取措施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过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及现场实物资产执行的特点,精执四团队制定了现场被执行人设备资产查封扣押及对接外省客商高某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宫某某应收款项两种执行方案,但现场情况未知,案涉多方利益主体,两种方案分别存在不同的影响因素和推进案件执行重大进度的可能性,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时间紧任务重,根据以上情况承办人员立即与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及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行动预案,迅速制作相关执行措施手续,并根据现场存在抗拒执行的可能性报批拘留、拘传手续,安排多名法警参与行动,经与申请执行人对接,确定于2月28日一早赶赴邹平市轧钢设备厂区现场采取执行行动。

2月28日早9点30分,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位置,精执四团队一行6人赶赴执行厂区,确认执行标的设备所在厂房,发现案涉设备正在向外分割运输,执行团队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案涉设备的转移运输。经进一步确认,被执行人宫某某、孙某某、外省客商高某、与宫某某、孙某某存在经济纠葛的案外人董某某、宫某某、孙某某之子均在厂区,案外人董某某对执行人员主张案涉厂房为其所有且厂房内存在其自有设备,存在抵触情绪,高某表示配合法院执法活动并提交调查所需材料,但主张正在拆装的设备系其已付款完毕的对应设备,已属其所有,被执行人宫某某、孙某某主张已与权利人王某协商处理,对执行活动亦存在抵触情绪, 并在与执行人员对接过程中爆发反抗行为,现场情况一度十分复杂。

根据现场情况,执行团队分组配合,首先对拒不配合执行行动的被执行人宫某某、孙某某出示宣读拘留惩戒手续,由两名法警对其进行控制。两名执行员分别与案外人董某某、高某释明相关案情并对接协执手续,两名法警配合维持现场秩序,在稳控各方情绪并完成补充调查后,组织当事人进一步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在现场达成一致和解方案,现场设备继续拆运,外省客商高某提前预支设备余款25万元,经由案外人董某某账户向法院案款账户支付完毕,申请人王某放弃剩余执行标的,最终25万元案款现场支付完毕,该案就此执结。

在本次异地执行活动过程中,淄川法院精执第四团队获悉执行线索后及时反应,迅速部署,根据已知的情况合理安排执行力量,提前制定行动预案,并迅速作出临场反应,最终圆满执结一起涉多方利益主体、存在外省经济合作、现场情况复杂的案件。既实现权利人胜诉权益又保障了外省客商的合法权利,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也锻练了执行队伍的规范执法水平、树立了本地良好规范的司法形象,进一步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精执四 高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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