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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贪图小利,为他人取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全赔求谅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回顾】2023年7月8日,朱某经老乡介绍,在东莞市中堂镇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陌生人用于收转账,过程中配合刷脸,获利2000元。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丘某被诈骗的43000元。7月31日,公安人员将朱某传唤到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律师律师介入后,努力获得丘某谅解。并提出:1、从犯认定:朱某在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中,仅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并配合刷脸,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积极悔罪表现:朱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体现了其积极弥补过错的决心。

3、初犯偶犯情节:朱某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诱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适用缓刑条件:综合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

辩护人周乃文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乃文律师关于朱某系从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案号:【(2023)粤1972刑初3842号】。

【图片如下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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