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阶段

刑事控告是被害人刑事维权的第一步。这个阶段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公安机关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清或者不是被控告人实施的,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此时,被害人刑事控告无法推进。被害人不服,可以寻求申请立案监督等其他救济。立案监督既包括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包括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同时,被害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行为进行立案监督。

拒绝受理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且将受案回执交给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该类规定已经非常具体、明确。然而,在办案过程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遭受刑事控告受理难的问题也偶有发生,此时,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进行救济。

例如,某贸易公司被职务侵占控告维权案:

我们接受被害单位的委托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刑事控告。当地派出所办案人员收取刑事控告书及部分证据材料后,还对代理律师制作询问笔录、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然而,办案人员表示因为不是正式受理案件,只是暂时收取证据材料,因此不能出具受理回执。我们不同意,认为是正式报案,办案人员也收取了证据材料,还制作报案的笔录,当然应该出具受理回执,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过沟通争取,办案人员最终才同意出具受理回执。

又如,刘某被诈骗控告维权案:

被害人刘某向张某购买一批二手车,交付款项后,刘某收取车辆,将车辆放置在其仓库中。某天夜里,该批车辆被人全部“盗窃”,经过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介入了解情况,才发现“盗窃”车辆的人,是该批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刘某无法要求他们返还车辆。此时,刘某才发现,张某并无车辆的处置权,其谎称是该批二手车辆的所有权人,骗取刘某的信任,让刘某陷入错误认识,交付了款项。最终,刘某遭受诈骗,钱货两空。无奈之下,刘某拟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张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于是,代理律师协助被害人刘某到当地A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然而,公安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因为其他的诈骗案件被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拒绝受理,要求被害人刘某去B市公安机关刑事控告。于是,代理律师又陪同被害人刘某到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立案的B市公安机关继续报案,要求予以立案。然而,办案人员告知,刘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并未发生在其辖区,不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因此拒绝受理,告知刘某向A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沟通无果后,刘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或者向检察院以申请立案监督的方法,来解决公安机关拒绝受理的问题。

再如,某公司印章被伪造控告维权案:

该公司系日某公司的大股东,日某公司另外几名股东为梁某等人。梁某等小股东为了获得日某公司的控制权,变更工商登记,伪造了大股东被害单位的印章,并用该印章召开了日某公司的股东会,通过了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并顺利进行了日某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获得了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被害单位的经营注册地址在A市,而日某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址在B市,犯罪行为发生在B市日某公司。事后,被害单位向犯罪行为所在地B市公安机关某派出所控告梁某等人伪造被害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收取了刑事控告材料,但是始终以正在调查、属于经济纠纷等理由未予正式受理,更未刑事立案。无奈之下,被害单位向其经营注册所在地A市公安机关某派出所进行刑事控告,A市公安机关要求被害单位到犯罪行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我们告知A市公安机关,被害单位已经到B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但无果。于是,A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知被害单位,既然已经先行向B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那么只有等到B市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有了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结果后,A市公安机关才能受理立案。因此,办案人员要求被害单位出具B市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才能予以受理。无奈之下,被害单位只能继续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不予立案

对于被害人的刑事控告,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果。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结果既可能是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也可能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被害人可以进一步采取救济措施,包括复议、复核及立案监督。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仍然不服,则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经过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仍然不予立案的,被害人还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例如,彭某控告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彭某认为张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因此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控告彭某涉嫌无证经营加油站的非法经营事实。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彭某认为张某的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复议维持结论后,控告人就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如果依然是不予刑事立案,则彭某只能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又如,李某家属控告维权案:

李某被发现在某个小区坠亡,死亡3天后才被群众发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调查结论认为,未发现他杀迹象。法医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符合高坠致重度头部、胸腹部损伤死亡”。李某的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尽责调查,明显是他杀,不可能是自杀,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刑事立案。尽管被害人家属提出诸多诉求,但公安机关仍然认为没有他杀迹象,迟迟不予刑事立案。李某的家属维权无果,向律师寻求帮助。

代理律师向被害人家属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与维权诉求。律师需要特别建议被害人家属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不论采用什么方法,沟通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都需要达到两个目的:首先,了解公安机关都做了哪些工作、调查了哪些人、收集了哪些证据、走访了哪些群众、调取了哪些监控录像、调取了哪些聊天记录等,对于为什么没有他杀迹象的理由应当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据此,被害人家属就可以推敲、判断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是否充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是否准确。其次,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调查的方向和内容,提出明确的诉求。在了解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内容后,家属或律师可以提出公安机关没有做足的工作、遗漏搜集的证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的方向和调查事项,要求公安机关去做这些调查取证的工作。毕竟,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权力和资源都在公安机关,不论是与办案人员沟通,还是要求检察院侦查监督,最终目的还是督促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努力办案、尽职调查。

第二,走访相关人员、寻找相关证据。尽管被害人家属、律师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充分沟通,要求他们尽职调查取证,但有效沟通的前提是被害人家属、律师非常了解案件情况,甚至有相关办案经验,必要时,家属需要实地走访案发地点、走访相关人员、寻找相关证据线索和材料,如此,才能够给办案人员提出明确的侦查方向和建议。

第三,向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求助。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外问题,如果影响到案件的定性、被害人的控告维权,则被害人需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如会计师、医生、法医专家等。 在损伤程度、死亡原因、精神状况等法医鉴定事宜与刑事控告维权息息相关时,律师首先建议家属向法医专家求助。在该案中,我们建议被害人家属首先寻求法医专家的帮助,让法医专家对被害人的死因鉴定意见、被害人的身体受伤情况等进行专业分析,复核审查死因、被害人的身体受伤情况(生前伤与死后伤)、损伤成因等方面问题。经过法医专家的复核审查意见,被害人家属的接受程度会更高。如果被害人家属自己委托的法医专家复核审查意见也认为排除他杀的可能,被害人家属接受程度也会更高;如果复核审查意见认为被害人死因存疑,提出诸多疑点和意见,这些是被害人家属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一步沟通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的重要依据。

再如,林某家属控告维权案:

被害人林某在羁押场所死亡,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林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林某符合因慢性硬脑膜下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死亡数天前的摔跌可致上述死亡”。办案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林某在死亡前3天摔倒一次。

林某的家属对该死因鉴定意见非常不满意,但与相关办案机关沟通无果,于是寻求律师的帮助。我们马上建议林某的家属寻找法医专家沟通,听取法医专家的意见。沟通之后,法医专家也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于是,被害人家属委托法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死因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法医专家审查之后,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被审查人林某系慢性硬膜下血肿死亡,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形成时间在3周以上,与3天前的所谓‘跌倒’无关;××人员缺乏必要的谨慎注意,存在明显的救治延误,其过失行为与被审查人林某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审查意见有力地支持了林某家属的诉求,且暴露了相关监管人员的过失行为,为后续家属继续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侦查阶段

对被害人来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是控告维权成功的第一步,但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就一定能够控告维权成功。很多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抗辩、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等多种问题,刑事案件很可能无法推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常见的问题是案件迟迟无法推进,或者公安机关直接撤销刑事案件,并未继续侦查,更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被害人刑事控告维权就难以推进。

立案后未推进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可能由于证据收集难度大、侦查方向不准确、犯罪嫌疑人辩解、相关证人拒不配合等多种主客观原因,案件迟迟无法推进。此时,从维权的有效性出发,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搜集证据及证据线索,提供给侦查机关,帮助侦查机关顺利推进案件;其二,催促侦查机关积极搜集调取证据。如此,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案件顺利侦办。

例如,倪某被故意伤害控告维权案:

倪某和王某因生活琐事口角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倪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出喉骨严重骨折,在医院住院将近一个月,后声音沙哑异常,无法恢复正常,日常生活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法医鉴定意见显示,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等伤情稳定后,再进一步鉴定。根据法医专家介绍,再次鉴定可能会鉴定出重伤的伤情结果。

倪某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维权,控告林某对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要求追究林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轻伤的伤情鉴定意见出具后,公安机关就对林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立案,案件顺利进入侦查阶段。然而,林某对双方争执的过程、被害人倪某受伤的原因等,有另外一番解释,林某讲述了另外一个版本的案发经过。因为找不到其他证人,事发现场也没有监控录像,林某和倪某双方又各执一词。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无法推进,倪某的控告维权效果不佳。

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在分析证据状况的基础上,做两方面的工作:其一,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寻找目击证人,为公安机关提供证人,协助公安机关搜集更多证言,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采取强制措施。其二,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虽然本案缺少监控录像,但犯罪嫌疑人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肢体冲突,现场只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特殊———喉部,该部分受伤极有可能不是被害人自伤自残导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撤销刑事案件

刑事控告过程中,被害人也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而撤销刑事案件,此时,被害人刑事控告维权失败。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想要进一步维权,可以做两方面工作:

其一,积极搜集新事实、新证据,继续控告,要求予以立案调查。不可否认,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继续控告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案件毕竟经过一次侦查,公安机关也给出侦查处理结论,被害人想要推翻该结论,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是错误的,难度可想而知。 但以新犯罪事实或者证明犯罪事实的新证据为由继续控告,是比较有效的救济路径。

其二,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证明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朱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案:

公安机关对朱某等人的强迫交易事实刑事立案,但调查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公安机关对朱某等人的强迫交易刑事案件作撤案处理。几年后,朱某等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征集犯罪线索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控告朱某等人这两宗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最后,该两宗违法事实,被重新立案调查,继续被指控为犯罪,并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人提出,这两宗指控的强迫交易事实,公安机关已经调查清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经案结事了,因此不能重新立案,继续追究朱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裁判认为,案件撤销后,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均符合有关规定。

又如,张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作为被害人的邱某多次以公司名义到公安机关控告张某等人职务侵占,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予以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于是,邱某转而以张某涉嫌侵占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刑事风险防范》、《如何应对刑事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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