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由于赵女士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其银行存款、抚恤金根据原被告帮扶情况由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其中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
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遗产将收归国家所有?本案中,为什么法院判决房屋归国家所有,银行存款等由旁系亲属继承?本期【你问我答】由案件承办法官、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杜春龙对此进行解答。
问:为什么赵女士属于“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被继承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赵女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赵女士去世,赵女士生前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而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畴,所以赵女士无法定继承人。
问:什么情况下,遗产收归国家所有?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订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的赵女士便属于此种情形;二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三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另外,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在遗赠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的遗产。以上三种情况下,遗产将归国家所有。不过,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遗产则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继承人若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这种情况下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问:遗产收归国有后,将如何处置?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收归国家后,相关部门会对遗产进行管理,核实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权属等信息,并根据遗产的性质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和方式,将被用于公益事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遗产,可能会被送到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进行收藏、展览或研究。对于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遗产,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会进行商业开发,实现资产增值。如果遗产中包含对国家战略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资源或技术等,可能会被用于国家战略储备或科研等领域。
问:本案中,为什么法院判决房屋归国家所有,而银行存款等却由叔姑舅姨们继承?
答:遗产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遗产酌给制度以事实扶养为基础,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对非法定继承人因感情亲近而产生照顾行为的奖励或补偿。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的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社会道义自愿提供的帮助与照料。
扶养人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考虑受扶养人的情况及扶养人的情况,包含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扶养时间的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分给扶养人遗产的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需考虑被继承人受到扶养的具体程度,并非尽了扶养义务就会分得全部的遗产;同时存在多个扶养人时,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该多给。本案中,由于赵女士生前独居,并未完全依靠某位亲属的扶养而生活,因此法院根据叔姑舅姨们照顾扶养赵女士的程度分配了银行存款和抚恤金,其中对赵女士照顾扶养较多的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
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主张作为扶养人参与遗产分配,应当区分扶养行为与情谊行为。扶养指的是经济上的资助与生活上的扶助。情谊行为非参与遗产分配的基础,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亦不必然参与被扶养人的遗产分配,只有对被继承人即被扶养人扶养较多的方可分给适当遗产。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