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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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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当事人张**,系崇明区*镇**村村民。2024年6月24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张**承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检,对2个鱼塘抽取2份鲫鱼样品,按规定交由**(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4年7月10日,收到样品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份鲫鱼样品均判定为恩诺沙星超标(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鱼皮+肉中恩诺沙星(残留标志物为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的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抽样检测结果无异议,放弃复检,认可检测结果。
经查,张**于2023年从经销商处采购恩诺沙星粉一箱(10kg)兽用处方药思诺沙星粉50包,于2024年4月初和6月初对这两个鱼塘使用了20包恩诺沙星粉。截止2024年7月10日,由于该两个鱼塘养殖的鲫鱼未达到上市规格,从未进行销售。经调查,水产用恩诺沙星粉为处方药(依据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当事人购买、使用恩诺沙星时,均未通过兽医开具兽药处方。
处理结果
当事人张**购买、使用恩诺沙星未通过兽医开具处方,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典型案件。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可以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有效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滥用药物不但不能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反而会增加毒副作用,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或引起动物死亡。因此,本案警示广大养殖业从业者切实提高兽药购买使用安全责任意识,合法途径购买、使用兽药,促进兽药合理使用,提升科学养殖和疫病防控水平,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群众生命健康。
来源:崇明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