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建房建设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了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及翻建扩建等标准,结合法律依据详细解读如下:

一、全市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等标准

全市宅基地建设核心标准表

指标

全市统一标准

宅基地面积上限

人多地少地区≤167㎡,其他地区≤200

基底面积比例

≤宅基地面积的75%

檐口高度

≤7.2米(约2-3层)

建筑层数

未明确限定,需符合村庄规划及风貌协调

楼间距要求

满足防火、采光安全,风貌协调

1.宅基地面积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根据区域土地资源情况划分:

人多地少地区(如中心城区及近郊):每户最高不超过167平方米

其他地区(如平原及生态涵养区):每户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

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

檐口高度:从房屋基底起算,不得超过7.2米(约2-3层);

建筑层数:未明确限定,但需符合村庄规划及风貌协调要求。

3.楼间距与布局要求

房屋四至(含滴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

建筑间距需满足防火、采光等安全要求,并与周边建筑风貌协调。

二、地方标准(部分地区细化规定)

海淀区

海淀区

内容

宅基地面积

每户167平方米

(0.25亩)

其他要求

不再新批宅基地用地,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整建制农转居,以纳入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等方式落实户有所居

海淀区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户167平方米(0.25亩)。根据《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村民建房应符合分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建设。在规划保留村庄建房时,应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
此外,海淀区不再新批宅基地用地,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整建制农转居,以纳入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等方式落实户有所居。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等均有规范,且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怀柔区

怀柔区

内容

宅基地面积

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

其他要求

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经认定属于历史上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经认定属于历史上合法取得宅基地的,198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发布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丰台区北宫镇

房山区阎村镇

内容

宅基地面积

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

建筑面积

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

建筑高度

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其他要求

由于丰台区全部村庄均为城镇集建型村庄,北宫镇辖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新建房屋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 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 7.2 米。由于丰台区全部村庄均为城镇集建型村庄,北宫镇辖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

房山区阎村镇

房山区阎村镇

内容

宅基地面积

新宅基地最高认定占地面积为0.3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老宅基地最高认定占地面积为0.4亩(不足0.4亩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基底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二层

建筑高度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院墙、台阶等住宅建筑物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不得在宅基地外建设室外楼梯

其他要求

依据《阎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示意图》规范建房

依据《阎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示意图》规范建房。其中规定建房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75%;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二层;房屋四至 (含滴水) 垂直下落投影、院墙、台阶等住宅建筑物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不得在宅基地外建设室外楼梯。新宅基地(1983 年 1 月 1 日以后)最高认定占地面积为 0.3 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老宅基地(198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最高认定占地面积为 0.4 亩(不足 0.4 亩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基底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密云区北庄镇

密云区北庄镇

内容

宅基地面积

新宅基地最高认定占地面积为0.3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老宅基地最高认定占地面积为0.4亩(不足0.4亩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基底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5%

建筑高度

房屋层数不超过2层(含2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8米。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不得影响他人房屋安全

其他要求

按照《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75%;房屋层数不超过 2 层(含 2 层);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不得超过 7.2 米,屋脊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不得超过 8 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不得影响他人房屋安全。

小结

北京市各区宅基地标准差异表

区域类型

典型区/镇

面积标准

特殊规定

中心城区

东城、西城

不新增宅基地

通过保障性住房落实户有所居

扩展城区

海淀、朝阳

≤167㎡

海淀暂停新批宅基地,朝阳推进旧村改造

平原多点区

昌平、通州

接近200㎡

需符合新城规划(如昌平新城开发)

生态涵养区

延庆、密云北庄镇

≤200㎡

允许建筑高度适应山区地形(密云檐高≤7.2米,屋脊≤8米)

历史遗留重点区

房山阎村镇

新宅基地≤0.3亩(1983年后)

老宅基地(1982年前)≤0.4亩,基底面积分档管理

城镇集建型村庄

丰台北宫镇

≤0.3亩(约200㎡)

禁止新增宅基地,基底面积≤75%

北京市各区在市级标准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制定细则:

  • 中心城区(东城、西城):宅基地审批严格受限,鼓励通过保障性住房或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
  • 朝阳、海淀:作为中心城区扩展区域,宅基地新增用地极少,重点通过旧村改造盘活存量用地(如朝阳平房乡、海淀半壁店城中村改造项目)。
  • 昌平、通州:平原多点地区,宅基地面积上限可接近200平方米,但需符合新城规划(如昌平新城东区开发项目)。
  • 生态涵养区(延庆、密云等):宅基地面积可放宽至200平方米,建筑高度可适度调整以适应山区地形,但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三、区域标准差异的深层动因分析

1.经济因素驱动

  • 中心城区(东城/西城):土地高度稀缺,宅基地经济价值远超居住功能,通过整建制农转居实现土地集约利用。
  • 海淀/朝阳:城市化进程加速,宅基地存量用地通过旧村改造转化为集体租赁住房(如海淀半壁店项目容积率提升至2.5)。

2.地理环境约束

  • 生态涵养区(延庆/密云):山区地形占比超60%,允许檐口高度突破至8米(如密云屋脊高度标准),但需符合《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 平原区(通州/昌平):地势平坦利于标准化建设,但受新城规划限制(如通州副中心要求建筑风貌统一)。

3.历史政策沿革

  • 1982年分界线:房山阎村镇对1982年前后的宅基地实行差异化确权(老宅基地面积放宽33%),源于《北京市制止乱占耕地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
  • 城镇化补偿机制:海淀区将宅基地退出与共有产权房申购挂钩(退出1处宅基地可优先购买90㎡共有产权房)。

4.功能定位差异

区域类型

核心管控方向

典型措施

中心城区

抑制宅基地新增

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扩展城区

存量用地再开发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生态涵养区

风貌协调与生态保护

建筑高度适配地形,禁用琉璃瓦等非本土材料

三、翻建与扩建

1.翻建要求

需保持“原高度、原面积”,不得擅自加高或扩建;

旧房拆除后方可申请新建,且需符合村庄规划及风貌要求。

2.扩建限制

禁止超面积扩建,新建房屋及庭院总面积不得超过市级标准;

若需调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并经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3.审批流程

村民申请→村委会审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批→实地钉桩放线→竣工验收。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1.历史遗留问题

1982年前超占:允许分户后优先使用,或继续使用并逐步调整;

非法占地建房:依法整治,逐步拆除或罚款。

2.新建违规处理

未批先建或超面积建房:责令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拆除;

超占面积罚款: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可处30元/平方米罚款。

五、其他补充

1.闲置宅基地盘活

允许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产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禁止性规定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农房,严禁社会资本违规圈占宅基地建设别墅或会馆。

六、法律法规及数据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农村建房建设规定》;

历史遗留问题需结合建房时间、土地性质分类处置。

:本文内容综合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官方解释及地方实践、各区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属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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