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库内,一场“猫狗大战”,让业主的爱车成了“出气筒”。小动物惹祸,自然找主人解决。可是,问题来了,重伤汽车的这三只狗和一只猫是流浪动物。车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家住丰台某小区的赵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车库内的爱车突然无法启动了。经4S店检查,车辆出现了冷却液破损、转向机防护球套破损、倒车线束断裂等多处损伤。赵先生原本以为,这是有人故意破坏,于是选择了报警处理。民警随即调取了地下车库内的监控录像,出乎大家意料的是,让车辆遭受重创的真凶,竟然是一只猫和三只狗。
赵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自己的相关损失。但与对方多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随即诉至法院。庭审现场,被告物业公司表示,地库产权并未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目前也尚未对停车业主收取费用,并且公司已经委派专人巡视检查,均有登记记录,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原告赵先生则认为,对地下车库管理,属于小区整体管理的一部分,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之中。
经调查,这起案件中,在地库内大战、并重伤赵先生爱车的猫狗,均没有主人,属于流浪动物,此前的饲养人也无法查证。对此,法官表示,《民法典》第942条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六个法定义务,其中之一,就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业主财产和人身安全。这种安全保护义务 ,不仅仅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一种约定义务,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里面,基本上对此都有约定。
针对物业公司所说的,地库尚未对停车业主收取费用的问题,法官表示,国家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不以是否缴纳停车费为前提。赵先生所在小区的住户手册显示,物业服务范围包含停车场公共秩序维护,被告既然允许业主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内,就应该尽到维护保障该区域内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虽提交相应证据欲证明其尽到了巡视的义务,但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车辆维修费1420元、交通费50元。
现如今,流浪动物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纠纷 在全国范围内屡有发生,法官提示,肩负着安全防护重任的小区物业,也应增强防范意识。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应负责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小区内监控设施、出现损坏及时维修;切实履行好巡逻义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出行问题后及时妥善处置。
来源:BRTV新闻(记者:宋晨)
编辑:霍天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