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执行案件,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会通知吗?

「法律解答」

通常来说是会的,但到了实践中有些例外情况,笔者讲一点不一样的。

一起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委托,笔者深入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的房产早在两年前就已被某法院依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没有积极的申请参与分配,错过了债权实现的机会。

有许多当事人读到此会感觉很疑惑,难道法院不应该通知所有申请执行人来参与分配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置不动产时,对本法院以及本省法院连通的系统中涉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通知到位。而对于不在系统中的申请执行人,允许处置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这就意味着法院发出公告就算完成通知了,而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478.【参与分配的期间与形式】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而且即便是轮候查封的法院,首封法院在处置财产时也并不必然会通知查封法院。

到此很多人会质疑笔者的观点认为,最高院已出台规定并要求首封法院必须通知轮候法院。

先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可见,上述观点的理解是错误的。

第一句话已明确,只有在首封法院拍卖完后有剩余部分才会通知轮候查封法院,拍卖前或者拍卖清偿后并无剩余的,首封法院无须通知轮候查封法院。而到底有没有剩、能剩多少,到了实践中这就不好说了。

这就意味着,自始至终,当事人均需要积极主动的去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据此,倘若申请执行人自己坐以待毙,不积极主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很可能就会错过实现债权的机会。而这部分人在执行程序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倘若申请执行人认为不需要花冤枉钱做轮候查封,更有可能会产生前述情况,若有必要建议寻求专业人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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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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