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者权益小课堂|怀疑员工盗窃,企业能直接停职、扣钱吗?
企业怀疑员工盗窃,就能直接对员工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吗?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黄某某是重庆一家畜牧公司的生猪营销员。2023年10月,黄某某拓展的一位客户因涉嫌盗窃生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23年11月,该公司因黄某某与该客户在2023年9月某日通话30余次,怀疑黄某某与客户共谋盗窃,遂将黄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养猪场负责卫生工作的洗消工。
2023年12月,该公司以黄某某与客户沟通密切为由,通知黄某某停职检讨,停职检讨期间薪资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后公司又暂扣了黄某某的绩效工资。黄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被仲裁驳回后提起诉讼。
一案两审,法院认为,重庆某畜牧公司基于对黄某某涉嫌犯罪的怀疑而采取了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其怀疑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不具有正当性;黄某某工作岗位由生猪营销员调整为养猪场洗消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差距悬殊,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这家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遇到类似问题,企业的正确做法是什么?我们听听律师的意见。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劳动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反舞弊亦应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
该案中,畜牧公司仅因怀疑员工涉嫌犯罪,便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越了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企业应建立健全反舞弊劳动规章制度,促使企业反舞弊工作合法、规范,平衡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维护企业管理秩序和财产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周倩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窦菲涛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