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中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
案情简介
2004年,市规划局对A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为A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1),许可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
2006年1月9日,市规划局应A公司的申请,将原颁发给A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1)中规划为还建公共绿地的4200平方米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商住楼用途(即Y项目),并依据A公司提交的一张由规划设计院绘制,加盖有“地籍管理科”印章且签有“此土地属A公司征用范围,2005.4.14”手写字迹的现状地形图,为A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
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加盖的“地籍管理科”印章系伪造的印章,所签“此土地属A公司征用范围,2005.4.14”手写字迹系柯某(时任A公司财务出纳)的字迹,且先有印章后有字迹。
A公司因此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8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达4.6万平方米,导致Y小区400余户业主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多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后经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分别对A公司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A公司自2014年起已相继为Y小区大部分业主协助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消除了此前造成的社会影响。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要点
(一)“确权图”实际上是一张事业单位的“地形图”,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对象仅限于公文。
公文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各种公务时使用的书面文字工具。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该条款规定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即A公司向规划部门提交的用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实际是A公司委托规划设计院绘制的“现状地形图”,而不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土部门制作的“用地范围图”(即宗地图、平面界址图)。
现状地形图、用地范围图,均属于相关单位的内部业务图,一般而言,需要相关单位的公文或印章配套使用方可有效,该图从形式和内容上均不符合“公文”的定义。
(二)无证据证明假印章是柯某伪造的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的相关规定,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规划部门在办理A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并认可的是“地籍管理科”的印章,而不是柯某的签字。
柯某虽然在涉案图纸上签署相关文字,但无证据证明“地籍管理科”假印章是柯某伪造的。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与柯某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A公司Y小区业主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后果让柯某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判对柯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柯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行为更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柯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证据不足,遂改判柯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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