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揭晓活动,公布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其中,四平地区梨树县人民法院报送的《农村百万彩礼返还离婚纠纷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活动于2024年12月31日启动,通过对全国法院2023年底至2024年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筛选和初评,共选出49件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案件在网上接受社会公众投票。在为期7天的投票里,共收到网民投票1845万张。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2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和十大提名案件。
此次入选的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解决新型法律争议、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深度探索与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对弘扬法治精神、促推社会治理,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之
农村百万彩礼返还离婚纠纷案
——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情形判断和彩礼范围认定
编写人: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王 鹤 李 翔
关键词:
民事 已登记结婚 未共同生活 彩礼范围 高额彩礼
基本案情
代某(男)与李某(女)经介绍相识。2023年6月13日,双方订婚并在媒人主持下就彩礼事项形成彩礼单:“1.大礼35万,现过6万,下欠29万婚前过齐;2.在某县城买一楼房、轿车一台;3.四金折合人民币6万元,已过;4.长寿衣、压魂布折合人民币1万元,已过。”同年9月16日,代某向李某支付剩余礼金29万元;9月26日,双方在某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在此期间,代某方购买某县房屋并登记为代某、李某二人共有,购买轿车一台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为代某购买一枚婚戒花费7274元。代某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李某见面礼、改口费、腰缠万贯各1万元。10月4日,代某、李某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当晚因口角未能共同居住。次日,李某由家人接回后直至起诉时尚未返还代某家中。同年11月9日,李某已将案涉车辆以9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周某,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代某诉称,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诉求:1.代某与李某离婚;2.李某返还彩礼35万元、金首饰折价72690元;3.房屋及车辆归代某所有,李某配合过户;4.返还见面礼、改口钱等4万元。
李某辩称,双方感情牢固,不应离婚。若判决离婚,应扣除李某在装修房屋时的支出、订婚后放弃工作的损失;房屋按共同财产分割,金银首饰留在代某家中;车辆、改口费属于特殊赠与,不属于彩礼。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3)吉03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一、代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代某彩礼422726元(含车辆价值);三、位于某县某小区房屋归代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代某办理过户手续;四、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代某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钻戒一枚,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返还同等价值的价款金额65690元;五、驳回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吉03民终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和维系应以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给付彩礼并非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男方给付彩礼具有与女方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本质上是为形成长期稳定夫妻感情、促进共同生活的一种外在表达方式,并非普通的赠与。在夫妻感情破裂,共同生活的愿望无法实现时,彩礼接收方继续占有彩礼将会导致利益失衡,无法让彩礼归于“礼”。
我国当前法律规定,返还彩礼应区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其中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为“结婚登记”和“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三个评价要素。其中,“结婚登记”属于显性要件,不曾产生争议。“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需要进一步细化审查要素。
所谓共同生活。在主观上,夫妻双方具有长期在一起生活、相互扶持的愿望;在客观上,夫妻双方实际同居生活、育有子女,共担家庭生活的压力和风险。本案中,代某与李某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前并未同居生活,举办婚礼当天发生口角后分居至起诉时,亦无“夫妻之实”也未育有子女。由此可见,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体现出共同生活意愿,客观上也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存在稳定的共同生活。李某所主张费用支出,大多为个人消费。鉴于二人并未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消费,对该部分费用不应在其应返还彩礼中抵消。
“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和性质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同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给付人家庭经济收入判断是否存在“高额彩礼”情形。本案中,代某支付的35万元彩礼现金、花费76万元左右购买房屋、车辆及7万元的“五金”,依当地习俗已列入彩礼单中并有“媒人”署名,系订婚时双方家庭共同就结婚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蕴含着男女双方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属于彩礼范围。但高达100多万元的彩礼,远超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显属于“高额彩礼”。而见面礼、改口钱、长寿衣及腰缠万贯共计4万元,系代某及其父母对李某在情感和家庭角色的接纳,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在不同时间段的赠与,并非基于缔结婚姻而产生,且在整体彩礼总额中占比较低,不应当认定为彩礼。本案综合考虑当地习俗中登记结婚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共同消费支出、尚未生育及存在“高额彩礼”等情形,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平衡了各方利益,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裁判要旨
双方已登记结婚,一方主张未共同生活诉请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从夫妻双方主观上是否具有一起生活愿望及客观上是否实际居住生活、相互扶持判断共同生活情况。在确定彩礼范围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给付时间和方式及财物价值进行综合衡量,对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普通赠与财物不应纳入彩礼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
一审:梨树县人民法院(2023)吉032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2024年2月27日)
二审: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3民终410号民事判决(2024年5月28日)
来源: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