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结一起因“免息券”使用规则争议引发的金融纠纷案,判决银行向消费者返还利息800元,明确金融机构对“优惠券”类营销条款须履行有效提示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023年12月,消费者仲某使用某平台30天“免息券”借款7万元,后因提前还款被收取利息800元。法院查明,该免息券实际附加“分6/12期还款、提前结清失效”等隐藏条款,但相关规则仅以小字标注于页面底部。此前仲某使用14天免息券时未遇此类限制,误认为规则一致,遂主张银行未尽告知义务构成误导。仲某主张当时未看到该规则,第一次使用免息券时未收取利息,故认为该30天免息券仍不收取利息。客服人员称经核实由于在免息券使用规则中已进行提示,故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

仲某认为某平台多次通过发送促销短信、电话促销方式,邀请开通借钱额度、领用授信额度、提升借款额度、使用免息券借款,基于案涉误导性及欺骗性促销、随意改变免息券使用规则等行为,导致其基于重大误解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使用借款并被迫支付高昂的借款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某银行返还其借款利息800元。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优惠券”使用规则应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提示说明,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某银行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提示要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说明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案涉30天免息券使用规则第6条规定“限分6、12期可用,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可见,案涉30天免息券的使用附加条件,需要消费者进行6期或12期借款捆绑使用,名为“免息券”实为“优惠券”,应对消费者予以提示说明。本案中,银行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提示说明,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从案涉借款合同效力角度,本案存在重大误解之情形。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某银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就案涉30天免息券使用规则对仲某进行提示说明。2024年1月18日,仲某得知30天免利息券的真实交易规则后立即归还了借款,可见,30天免利息券的使用规则决定着仲某的借款行为决定,提前还款时30天利息免除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借款,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仲某就不会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平台APP中的“借钱”服务与某银行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综上,仲某在订立案涉借款合同时对免利息规则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应被撤销,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仲某已经归还7万元,某银行应返还仲某8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林文彪表示,互联网贷款中企业推出的“N天免息券-提前结清失效”并附加使用规则为“限分×期、×期可用,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宜认定为名为“免息券”实为“优惠券”情形。此种营销手段系企业市场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对金融消费者予以提示说明,若未有效提示说明,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免息规则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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