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建筑市场深度调整的影响,建工领域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态势。此类案件普遍存在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关联主体众多、审理周期相对较长、诉讼过程中较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特点,一定程度影响工程款债权及时实现,易导致工程停滞、损失扩大,形成“诉讼僵局-工程烂尾-群体维权”的恶性循环。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判决”机制在高效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矛盾纠纷梯次化解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自2023年起,全市法院累计在34起建工案件中作出先行判决,涉及标的额近6亿元,推动多个停工烂尾项目复工续建,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普通程序缩短60%以上。该机制的成功适用,破解了“全案事实查明才能裁判”的传统思维定式,为建筑市场主体纾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宣传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将全市法院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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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邳州某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202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分别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函,因双方对合同履行问题存在争议,导致剩余工程停止施工。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系因某建设公司违约导致涉案工程工期严重延误,项目长期停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涉案合同于其向某建设公司发函时解除,并要求某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其发函时解除,并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0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窝工损失、支付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撤场费用及其他损失。
(二)裁判结果
徐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停工许久,双方均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从避免因涉案工程停工导致当事人损失扩大的角度考虑,只有尽快确认合同解除,才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避免该小区长期无法交付,影响众多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徐州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现场进行核查清单,确认形成材料清点清单,并于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先行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合同解除后果及双方其余本、反诉请求继续审理,该案先行判决部分已于2025年1月由省高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先行判决机制旨在提升司法效能与保障当事人急需利益。该机制针对复合型案件中已查明事实部分,通过阶段式裁判及时固定权利义务关系,既避免全案审理迟延造成的资源虚耗,又为当事人提供阶段性救济路径,防止诉讼周期过长加剧权益损害。此外,先行判决通过切割争议焦点的形式实现审判精准化,有效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等程序滥用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与公正。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实现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典型案例。针对涉案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人民法院精准把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准确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曾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若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既可以打破诉讼周期冗长的困境,又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基于此,人民法院先行判决确认诉争合同解除并判令施工方移交资料、注销施工许可证,对合同解除后果及双方其余本反诉请求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该案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彰显司法智慧与担当:一方面,以“程序分立”破解实体正义,激活“沉睡条款”赋能审判实践,为类案处理提供崭新思路;另一方面,立足民生保障与社会效益,促使停工良久的民生工程迅速重启,千余户购房业主权益得以维护,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在人民法院先行判决确认诉争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施工资料及场地交接,其后发包方引入新施工方并推动项目复工续建,在短短数月内顺利完成剩余工程建设并在新年来临前向众多购房业主交付房屋,真正实现“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徐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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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公司诉某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3 月,某装饰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将某幕墙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价款8000余万元。2022年6月,某装饰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因故意拖延审计未支付足额工程款造成的损失。某物流公司认为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不具备结算条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部分工程款事实清楚,且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为解决劳资突出矛盾、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诉讼延宕造成损失扩大,故对于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600万元予以先行判决,其余争议部分继续审理。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该600万先行判决均表示服判,且未提起上诉,后该先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先行判决机制在高效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急需利益等方面有其独立价值,建工案件关涉众多主体利益,除了施工方面临资金困局压力,发包方急需完成向购房业主交付房屋的责任外,还关涉农民工薪资报酬权益保障。本案中,考虑到全部事实难以短时间内查清,为防止因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阻,影响农民工权益快速兑现,受诉法院打破传统审判思路,审慎查明部分双方公司一致认可的事实,运用先行判决将无争议部分快速确认,积极回应了施工企业资金回笼及农民工利益诉求,亦避免了双方公司的矛盾激化,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云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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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某实业公司、某钢结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实业公司与某钢铁集团公司签订某项目施工总包合同。2023年5月,罗某某从某钢铁集团公司处承包该工程,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钢铁集团公司并入某钢结构公司。截至2024年6月,涉案项目现场已完成的工程经某实业公司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3亿余元。因某钢结构公司内部经营出现问题,且不能按建设方要求提供措施保障工程的进度款专款专用于涉案项目,某实业公司不愿意在此情况下继续支付进度款。罗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在欠付某钢结构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进度欠款9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睢宁法院决定对双方无异议的工程款部分200余万元予以先行判决。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后某实业公司积极履行了先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罗某某申请撤回了本案起诉。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突破传统全案审判模式,精准适用先行判决机制,针对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工程款实施“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策略,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主体核心关切的敏锐洞察,又有效破解了工程款纠纷中结算周期长、争议焦点多、可能涉及鉴定导致权益迟难兑现的审理困境,展现了司法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本案通过将事实清楚、权责明确的债权快速兑现,不仅有效缓解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压力,同时也为被告履行义务提供了清晰预期,更通过部分履行的正向激励方式激活了当事人的和解意愿。被告在先行判决作出后的主动履行行为,印证了司法公信力的引导作用,而原告在实质权益得到保障后撤回全案起诉,同样体现了以先行判决促进“定分止争”的良性司法效果。
(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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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某地块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某置业公司进行施工,自2022年8月起停止施工。后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建设公司严重拖延施工进度,且某建设公司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某建设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主张其并未违约,虽某建设公司目前在政府、法院主导下进行预重整,但预重整并不必然影响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裁判结果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自2022年8月初起停工,某建设公司已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预重整,目前已无实际能力继续施工,且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工地正在拆除脚手架等建筑设备,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泉山法院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遂先行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4月解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工程长期停工烂尾、民生交付压力紧迫的背景下,以先行判决的方式明确施工合同解除,打破双方长期对峙的履约僵局,为市场主体止损脱困提供及时司法指引,生动诠释了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秩序重构的治理逻辑。在先行判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促进该工程重新招投标、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通过府院联动方式打通复工续建的痛点、堵点。本案创新形成“司法裁量—行政介入—市场修复”的解纷范式,通过先行判决快速切割法律关系,府院联动注入救治动能,最终促成市场主体实现有序更替,使停滞数年的民生工程顺利复工实现“涅槃重生”,为构建“防风险、保民生、促发展”的现代化治理体系贡献了司法智慧,彰显了新时代司法机关“治已病更治未病”的担当。
(泉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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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装饰公司诉江苏某装饰公司、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江苏某装饰公司自某置业公司处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真石漆、氟碳漆、EPS线条等工程,后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辅材分包给徐州某装饰公司施工。2022年5月,徐州某装饰公司与江苏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3年5月,徐州某装饰公司施工完毕,江苏某装饰公司先后就结算及付款事项对徐州某装饰公司作出承诺,但其均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2月,徐州某装饰公司认为江苏某装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邳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诉请中工程款主要组成部分为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且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及后续工程建设困境。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邳州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但剩余部分工程仍需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及具体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处理,避免诉讼延宕造成损失扩大,邳州法院对本案无争议部分适用先行判决,判令江苏某装饰公司支付徐州某装饰公司工程款3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徐州某装饰公司撤回了本案有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表示愿与江苏某装饰公司协商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适用先行判决制度,推动诉争工程款及利息加速兑现,及时保障了农民工劳务费用的支付,避免“烂尾工程”影响民生稳定,促进各方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缩小争议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快速兑现;二是厘清矛盾焦点,确保施工企业资金回笼。面对多焦点、较复杂、需鉴定的案件情况,人民法院紧抓主要矛盾,压缩确需鉴定的争议事项,充分考虑施工企业资金流转难题,提升司法保护速度,有效解决一次性判决可能带来的权利保护的滞后问题,促使施工企业资金快速回笼,减轻了施工企业工程款债权实现的负担和双方企业诉讼负累,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平稳运行;三是秉持善意文明理念,推动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兼顾双方企业及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将无争议部分先行确认,避免后续重复举证、提升司法效率,高质量化解因审判期限过长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和资源浪费,有效抑制次生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烂尾工程的复工建设、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邳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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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某回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发包人某回收公司与承包人李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某再生资源分解中心承建事宜达成协议。2014年10月,李某某将上述协议中的办公楼工程部分转包给谢某,并签订了《协议书》。其后,各方对于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某遂以某回收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回收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贾汪法院经审理发现涉案办公楼工程部分的实际施工人系谢某,谢某与本案原、被告之间同样存在着纠纷,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贾汪法院依法追加谢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贾汪法院主持调解,促成李某某、某回收公司、谢某就办公楼继续施工方案等无争议的部分先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谢某对办公楼进行修复并办理后续手续,某回收公司在办公楼修复后支付工程款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办公楼经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该办公楼被改造为养老院,有多批老人入住,做到了物尽其用。
后对于该项目中争议较大的部分,贾汪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回收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3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适用先行判决机制与多元解纷协同发力的标杆实践,通过“司法裁量+修复履约+民生转化”的三重赋能,成功破解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瑕疵僵局”与“资源限制困境”,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先行判决钝化矛盾。在本案中,针对工程出现停工、衍生诉讼等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先行判决机制精准介入,采用“争议分层化解”策略,引导当事人在工程修复、资金支付等焦点问题上达成和解。通过协调各方诉求,既保障了工程推进的连续性,又为后续争议解决奠定基础;二是实质修复保障安全。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突破“以赔代修”的传统裁判思路,通过调解构建“先技术修复+后结算费用”的模式,针对涉案办公楼未完工、未验收且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调解协议不仅约定实际施工人完成修复义务,更将建筑质量验收转化为动态履约机制,使建筑质量达到安全使用规范。通过将修复结果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在保障施工方权益的同时,也倒逼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三是物尽其用激活价值。本案通过司法程序实现“问题工程—合格建筑—民生设施”的功能跃升。涉案办公楼修复后未被简单闲置或拆除,而是经改造为养老院重新投入使用,通过功能转化激活了闲置资产的社会价值,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再利用。养老院的投入使用,既解决了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又创造了就业机会,形成司法处置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将“物尽其用”从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资源再利用方案,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司法样板,为类案处理打造了“修复式解纷”的范例,实现了工程治理的社会效果。
(贾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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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诉某养老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从某养老服务公司处承包某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将工程交付某养老服务公司使用。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某养老服务公司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出具双方均认可的审计报告后分批支付。其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某建筑公司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其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工程经多次审计未果,经某建筑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800余万元,此外,双方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应予以扣款的工程款部分争议较大。
(二)裁判结果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某养老服务公司使用,有权主张工程款。通过委托司法鉴定,已能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并能对已经查明且有证据支持的某养老服务公司已付款和应扣款数额进行认定。但因双方当事人对部分款项应否扣除争议较大、数额不清,铜山法院遂依据已查明事实作出先行判决,判令某养老服务公司给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00余万元及利息,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对先行判决部分均服判息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适用先行判决机制的示范性实践,通过精准激活先行判决机制的制度效能,构建“繁案识别—要素快审—判执联动”的审判闭环,生动诠释了司法改革“速度与温度”兼具的价值追求。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审理跨度长、争议要素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审理困境,本案针对涉诉纠纷中权责明晰的债权部分依法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减少了当事人因诉讼延宕而可能产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损失。在追求先行判决效率的同时,人民法院积极促成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使得原告先行得到大部分工程款,有效纾解了涉诉企业的资金链压力。上述裁判方式不仅展现了“高铁速度”的裁判刚性,又传递“如我在诉”的司法温暖,被当事人称赞为“有速度、有温度”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铜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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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公司诉某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将某项目二期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安装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后完成13栋楼及地库单体工程施工,尚有9栋楼未施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某建筑安装公司自2020年11月起未就后续工程继续施工。因涉案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某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已完工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支付违约金等。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安装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7000余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停工两年之久,诉争施工合同实际已经解除,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尽快确认合同解除,促使双方当事人完成场地交接,才能启动后续施工,防止项目进展持续拖延,以及双方损失的继续扩大,也避免该小区因此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影响众多购房业主的合法利益。鉴于该案已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尚需较长审理时间,为不影响涉案工程复工建设,新沂法院先行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后果及双方其余诉讼请求、反诉请求部分继续审理。
(三)典型意义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不仅要判得其当,更应判得其时。建设工程案件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焦点可能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期计算等多个问题,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启动鉴定等情形,加之当事人对抗性强,甚至部分当事人会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造成诉讼程序普遍偏多、审理期限普遍偏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导致工程项目长期搁置,无法继续推进。如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审理,需待鉴定结束后就本、反诉一并予以处理,短期内无法实现工程复工重建,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也会进一步加大。故此,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积极探索适用先行判决,有效纾解了合同不能履行的僵局,助推“半拉子”工程提前复工续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速实现,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新沂法院)
9
万某某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万某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某项目业务用房内装饰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协议书》,约定万某某从某建筑公司处承包某业务用房内装饰工程,合同暂定价为112万元。2019年2月,某建筑公司内装报价单金额为1120101元,报价单中有手写的“同意以此价格”字样,万某某陈述系其书写,某建筑公司陈述系其项目负责人李某某书写。合同签订后,万某某如期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开工,于2019年7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万某某认为某建筑公司拖欠支付其工程款,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余万元及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初步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认可双方的结算金额应按照涉案内装报价单中载明的金额计算,故双方对1120101元工程款部分不存在争议。依据上述查明事实,丰县法院遂就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金额予以先行判决,对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的工程款待后续审理后再行处理。在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对先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争议常常因审计周期长、鉴定程序复杂导致诉讼进程延滞,本案通过适用先行判决机制,针对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进行先行裁判,实现“争议切割、权益前置”的双重突破。本案中,人民法院紧扣司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的宗旨,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初次庭审锁定无争议的工程款金额,依托要素式审判提炼核心争点,将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其他问题纳入后续审理轨道,使无争议的工程款得以快速兑现,不仅极大程度的缓解了当事人的资金压力,更有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彰显了司法护航市场主体的速度与温度。这种“分段审理”的模式兼顾效率与实体公平正义,契合司法为民的理念,最终在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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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某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徐某从某建设公司处承包某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徐某进行了施工,并于2020年5月完成验收。徐某认为某建设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赔偿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某建设公司则认为,该工程发包方尚欠工程款,徐某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且目前存在因徐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施工工程引发的欠付纠纷正在另案处理,故认为应待争议解决后再与徐某进行结算。
(二)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及某建设公司因资金短缺、账户被查封冻结等问题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工程款,年关将至,对双方经营均造成较大影响。为此,鼓楼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后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建设公司先行支付徐某工程款50万元,徐某则同意解除对某建设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并同意某建设公司将基本账户已被查封款项存入另一被查封账户内。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运用先行判决的裁判理念,通过积极组织先行调解,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部分调解协议,既解除了对被告基本账户的查封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让原告在年前获得部分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生动诠释了司法服务民生的温度与力度,实现“护企”与“护薪”双赢。该案为涉企纠纷中适用先行判决机制,为兼顾营商环境优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示范样本,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中精准施策的担当—既严守法律底线打击欠薪,又以善意文明理念为企业纾困,通过发挥司法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矛盾纠纷积极化解,为构建社会的稳定和谐、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动能。
(鼓楼法院)
整理:徐文轩 赵帅
审核:潘全民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