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二者的权利、义务却大相径庭。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与公司发生的用工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执不下,当事人寻求仲裁帮助,公司对仲裁结果却不予认可。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员工被辞退 索要补偿金
彭某于2023年5月30日到腾冲市某珠宝店工作,岗位为该店直播客服主管,工作职责主要为客户销售及售后服务,上班时间为每日13时至23时或24时,报酬以每月30天、1万元为基数,按出勤天数计算。
对于销售的店内商品,双方约定另行计付提成,提成比例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
2023年8月2日,因客服小组解散,珠宝店通知彭某离职。经统计,彭某共为该店工作64天,店主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彭某报酬21290元。
因双方就销售产品的提成问题协商未果,彭某向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由珠宝店支付其2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工作提成等合计2万元。
2023年12月27日,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珠宝店支付彭某2倍工资差额1万元,并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珠宝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双方不存在隶属性 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彭某虽在原告某珠宝店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每月工作时间,仅约定每天的工作时长及报酬计算方式,彭某可自行决定每月到店工作几天,未到店工作时仅需口头告知原告。
同时,原告珠宝店对被告彭某是否到店工作的行为并无强制性要求,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奖惩,仅按彭某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相应报酬,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在人身、经济、组织上不存在实质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珠宝店的诉讼请求,该珠宝店无须支付被告彭某2倍工资差额1万元。
【释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须形成人身、经济上的隶属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之间主要有主体资格不同、雇主义务不同、适用法律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纠纷处理方式不同等特点。其中,隶属性为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其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根本所在。
认定劳动关系,除要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